“禁止面议”的底限,刚有看到网友推文,十年后这个“4万元”可能不适用
因此建议“4万元”改为“最低薪资2倍”,未来最低薪资调升后也可以适用。
此外,规定必须写“薪资级距”部分,建议还是要对薪资级距部分加以规定
不然级距写成22K~39K,结果面试的时候只肯给22K,你要不要吞下去?
强烈建议“薪资级距”可以朝以下2个方向修法:
一、资方只肯最低薪资或其他单一薪水时,那只需要写“单一薪资”,其他不用写。
二、资方在最低薪资~40K以下都给得起时,“该批次”全部录取人员之平均起薪,
不得低于“薪资级距”之平均数。
举例来看:
例一:资方开22K~40K,单一批次录取4人
这4个人的平均录取薪水,必须要大于31K,即(22+40)/2=31K
当然其中有人会低于31K,但平均大于31K就不违法
例二:资方开22K~40K,但单一批次只录取1人
这一个人的录取薪水,也必须要大于31K
因为用“级距”方式标薪水,就算1个人,资方的给薪也必须要大于平均数
当然,起薪资料,无论对资方或是劳方而言,大都属于非公开的资讯
资方也不希望录取人员了解彼此的薪水
这部分当然也要配套方案的修法
譬如说该“批次”录取人员的薪资必须要上传主管机关系统供查核
而主管机关也可以随时稽核公司的内部资料等等
以上,欢迎主政者或民代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