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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违建“特赦线”早已“立法”! 柯文哲废除行政命令无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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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路民房内违法隔间成数个小单元,于5日发生大火酿1死,引发关注。台北市长柯文哲6
日上午宣示,要移除前市长陈水扁任内画下的84年以前违建缓拆的“行政命令”。然而经
查,“阿扁线”的行政命令早在当时为此立“法”,扁的违建特赦精神已全数落实在《台
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规则》的自治规则中,除非修此法,否则,柯文哲无从移除扁时代的特
赦线,建管处公务员更必须此法行事,柯所称废除行政命令并无实质意义
柯文哲所谓的阿扁特赦线,指的是84年以前的违建,市府缓拆,或在形式上不拆,当时的
目的在解决北市违建过多,无法处理的情况。早在扁当时,就已将特赦线及相关处理方式
,订定《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规则》自治规则,经市政会议通过后,实施20多年,法中明
定,84年以前的违建,除特殊情况,否则“分期分类”处理。
除非柯文哲修法,否则违建只能照旧、依法行事
因此,柯文哲今早所说拿掉“阿扁特赦”行政命令一事,由于《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规则
》属“自治规则”,较当时扁的“行政命令”位阶更高,柯文哲仅废除扁的行政命令并无
意义,除非柯文哲打算修法,否则一切处理违建都只能照旧,依法行事。
都发局晚间也发出“属83年以前屋顶既存违建涉及妨碍公安仍依法查拆”新闻稿,突显出
既有处理原则都已存在,而经了解,柯市府内近期也没有讨论到去“阿扁线”的问题,建
管处同仁更是看到柯P的受访报导,才知道要宣布去“扁线”。
84年以后的新违建采“即报即拆”
根据《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规则》第3条,所谓“既存违建”,是指民国53年1月1日以后
至民国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违建,之后称“新违建”,而既存违建采“缓拆”,84
年以后的新违建采“即报即拆”。
同法25条,规定了“既存违建”的处理方式,经拍照列管,列入“分类分期”计画处理,
换言之,除特殊情况,否则缓拆或在形同“不拆”。如25条中明定,既存大型违建、列入
专案处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碍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市容观瞻或都
市更新之违建,由都发局订定计画优先执行查报拆除。
此外,该法也规范了,屋顶既存违建装修隔出3个以上之使用单元,或加盖第2层以上之违
建,就被列为“危害公安”的既存违建,柯市府依此条,也定出“208顶楼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