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有没有警察再用已经失效的法条赶人的八卦

楼主: swgun (杨 威利)   2017-12-05 06:46:09
※ 引述《darknote (黑暗笔记)》之铭言:
: 标题: Re: [问卦] 有没有警察再用已经失效的法条赶人的八卦
: 时间: Tue Dec 5 00:32:36 2017
:
: ※ 引述《Justapig (就只是一只猪我心领了,)》之铭言:
: : 看这个,现在正在直播
: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videos/1551547834924799/?notif_id=1512404610075513&notif_t=live_video
: : 下面这个已经结束惹
: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videos/1551515771594672/
: : 肥宅我看到这个直播
: : 说好像根据释字718号
: : 警察现在的行为没有法源依据
: : 算是违法驱离
: : 好像可以打1999检举欸
: : 这是真的吗
: 精彩的应该是之后 在释字718出来后
:
: 伟大的马囧政府内政部立刻公布对应的行政命令
:
: 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 ( 民国 103 年 12 月 29 日 发布/函颁 )
:
: 一、为使警察机关因应司法院释字第七一八号解释,于集会游行法(以下简
: 称本法)修正施行前,执行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事项有所遵循,
: 特订定本原则。
:
: 二、本原则用词,定义如下:
: (一)偶发性集会、游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经召集而自发聚集,且事实上无发
: 起人或负责人之集会、游行。
: (二)紧急性集会、游行:指因事起仓卒,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其目的之集会
: 、游行。
:
: 三、偶发性集会、游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无须申请许可:
: (一)聚集举行集会、游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发性聚集,事实上未经召集。
: (三)聚集举行集会、游行前,事实上无发起人或负责人。
:
: 四、紧急性集会、游行之申请,主管机关应于收受申请书即时核定,并以书
: 面通知负责人。
:
: 五、偶发性集会、游行,依法令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于依本法第六条规定公告之地区周边范围举行。
: (二)于车道举行且妨害交通秩序。
: (三)于已有他人举行或即将举行集会、游行之同一时间、场所、路线举行。
: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认属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违反法令之
: 行为。
:
: 六、本法规定,集会、游行应有负责人;负责人在场主持或维持秩序。偶发性
: 集会、游行于现场实际主持或指挥活动之人,为集会、游行负责人,应宣
: 布集会、游行之中止或结束;参加人未解散者,应负疏导劝离之责。
:
: 七、本法规定,集会、游行时,警察人员得到场维持秩序。偶发性及紧急性集
: 会、游行,亦同。
:
: 八、应经许可之集会、游行,未经许可或利用偶发性集会、游行,而有违反法
: 令之行为者,主管机关应依法处理。
:
: 九、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之处理,应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会、游行权利
: 与其他法益间之均衡维护,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越所欲达成目的之
: 必要限度
:
: 是不是紧急/偶发可不是人民说了算 是政府说了算
:
: 行政命令居然能限制宪法 DPP继续照着用
:
: 真他妈见鬼了
:
2016.03.07
资进党不分区立委顾立雄
大法官释字第718号解释已经说了,紧急性、偶发性的集会游行是不用、也不可能事先申
请许可的,但目前警政署所颁布的“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第4条,仍然要
求紧急性集会游行要事先申请许可,再由主管机关即时核定,这摆明就是不甩大法官,执
意要违宪。
事实上,若非事先明白预告或是明显大规模人数集结的集会游行,要求警察在现场判断是
不是紧急性或偶发性的集会,实在有其困难,因此何不就采自愿报备!而且拐著弯,要求
民众进行紧急性集会游行时仍然要先报备,否则就要处以罚锾,这样的行政院草案就跟上
述“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一样,已明显悖于大法官第718号解释。
今天我在内政委员会上,要求内政部长及警政署长立即修改“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
理原则”中,紧急性集会游行必须事先申请核定的规定,已获警政署长当场允诺会修正。
集会游行是人民基本的表意自由,只要不影响交通安全与秩序,也没有违法行为,就应该
可以让它自由自在地进行。郑丽君委员与我共同提案的集游法修正案已经进入逐条讨论,
我们会再接再厉,继续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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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能不爱死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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