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状况: 每周雇主支付56小时工资让劳工上班40小时.
黄委员假定的状况: 每周雇主让劳工上班72小时.
黄委员没说的部份: 支付109 + 1/3小时工资
平日加班4小时, 加班费[( 1 + 1/3 )*2 + ( 1 + 2/3 )*2]*5
休息日加班12小时, 加班费( 1 + 1/3)*2 + ( 1 + 2/3 )*6 + ( 2 + 2/3 )*4
合计加班费53 + 1/3小时.
56小时工资上班40小时, 平均每小时工资为1.4
109 + 1/3小时工资上班72小时, 平均每小时工资1.51
每周工时延长会降低工作效率,
且每周工时延长会增加边际成本,
你知道我知道雇主也知道.
试论基于何种前提, 雇主会让劳工上班到72小时.
(预防性反驳)
Q: 说个笑话, 雇主会给加班费.
A: 那他有何理由只遵守工时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