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感觉台湾的新闻都不“新”闻了
这明明是行之有年的标准了...
法官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让通奸罪难以成立
依部分乡民的逻辑这时候一定会说:抓到了,法官自己想外遇,所以不喜欢让通奸罪容易
构成(参考:支持通奸除罪化就是自己想外遇!的逻辑)
不过参考目前文明、先进的国家大多不把老公/婆跟小三/王打炮当成是“犯罪”,或是像
台湾这样,让通奸罪留着但巧立名目让它难以构成
毕竟你老公/婆的下体乖不乖,很难说是刑法上重要的利益
当然这涉及价值判断,有人就觉得国家有义务帮自己把老公/婆的下体监督好
重点来了
原文推文中有人主张:这样我去强迫女生帮我口交,岂不是不构成强制性交吗?
这绝对有必要澄清!
强迫口交、肛交都算强制性交
强迫口交、肛交都算强制性交
强迫口交、肛交都算强制性交
通奸罪是因为本身的设立目的有争议,所以法官偏向不让它轻易成立
强制性交可不一样…(你把手指强硬塞进别人嘴巴都可能是强制性交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