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口交未性器官接触 人夫小三通奸无罪

楼主: angraer (>.^)   2017-11-08 12:39:10
原文43
感觉台湾的新闻都不“新”闻了
这明明是行之有年的标准了...
法官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让通奸罪难以成立
依部分乡民的逻辑这时候一定会说:抓到了,法官自己想外遇,所以不喜欢让通奸罪容易
构成(参考:支持通奸除罪化就是自己想外遇!的逻辑)
不过参考目前文明、先进的国家大多不把老公/婆跟小三/王打炮当成是“犯罪”,或是像
台湾这样,让通奸罪留着但巧立名目让它难以构成
毕竟你老公/婆的下体乖不乖,很难说是刑法上重要的利益
当然这涉及价值判断,有人就觉得国家有义务帮自己把老公/婆的下体监督好
重点来了
原文推文中有人主张:这样我去强迫女生帮我口交,岂不是不构成强制性交吗?
这绝对有必要澄清!
强迫口交、肛交都算强制性交
强迫口交、肛交都算强制性交
强迫口交、肛交都算强制性交
通奸罪是因为本身的设立目的有争议,所以法官偏向不让它轻易成立
强制性交可不一样…(你把手指强硬塞进别人嘴巴都可能是强制性交罪了…)
作者: ams9 (大发利市)   2017-11-08 12:41:00
外国没通奸罪 台湾也该除罪 外国普遍不认同婚 台湾抢第一
作者: IDis5566 (天母彭于晏)   2017-11-08 12:41:00
555
作者: Mei5566 (5566)   2017-11-08 12:42:00
科科
作者: zebra101 (斑马)   2017-11-08 12:42:00
小三通
作者: gg30cm (俺有三十公分)   2017-11-08 12:46:00
在国外那叫妨碍自由
作者: melolol   2017-11-08 12:50:00
手指进他人嘴巴没有构成强制性交
作者: s01714   2017-11-08 12:51:00
你是不是看不懂为什么有人这样主张
作者: wr (~~)   2017-11-08 12:52:00
通奸除罪已经吵很久了 一直没下文
作者: southring (废文量贩店)   2017-11-08 12:55:00
你把刑法第一条第五项再唸熟一点,OK?十
作者: exile4sih (小组报告长工)   2017-11-08 13:29:00
都说“强制”了,哪会有人这么低能说强迫别人不算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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