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92101153 (嘿,Man)》之铭言:
: 首先,针对工商团体普遍抱怨的《劳基法》第24条,休假日加班费“1进4、5进8”规定,今
: 天协调会一致同意改为核实申报,徐国勇表示,休假日加班时间,“雇主一般不是4小时就
: 是8小时,不会只会叫员工只加1个小时”,既然如此,“1进4、5进8”,不仅让雇主弹性消
: 失,也导致劳动统计误差,因此今天一致同意修改。
这一段看不太懂
既然雇主要休假日加班,一般不是4小时,就是8小时
那你维持"1进4、5进8",有什么问题?
对雇主弹性有有什么损失?
还扯到劳动统计误差
统计正确比劳工权益重要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