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损国旗是言论自由? 法官声请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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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台独的台湾国成员陈仪庭等 3人,前年10月10日国庆日当天下
午在新北市永和区中正桥上,持美工刀、剪刀割毁悬挂于桥上的中
华民国国旗十余面,并折断旗杆数根,遭检方起诉侮辱国旗罪嫌,
一审新北地院简易庭判 3人各拘役20天,二审新北地院依言论自由
改判均无罪,检上诉后,高等法院周盈文、林海祥、林孟皇 3名法
官组成的合议庭认为,《刑法》侮辱国旗罪恐牴触《宪法》保障的
言论自由及比例原则,今声请释宪并裁定此案停止审理。
高院新闻稿指出,国旗伴随我们走过光荣岁月,也经历过风雨飘摇
的日子,它可以团结人民、彰显爱国情操,也可以鼓舞士气、振奋
民心,然而为了彰显青天白日满地红国旗的自由、平等及博爱精神
,我们应该包容诸如陈仪庭等 3人这种以毁损国旗的“表意行为”
来侮辱中华民国的行为,而不是以最具严厉性的刑罚手段加以制裁。
合议庭认为,青天白日满地红国旗作为中华民国的象征,立法者固
然应该制定相关法令,确保它的尊荣与专属性,但以制定侵害人民
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并以最具严厉性的刑罚手段,来制裁意图侮
辱中华民国而毁损国旗的行为人的《刑法》第160条第1项毁损国旗
罪规定,已牴触《宪法》第11条言论、思想自由的保障,同时也违
反《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因此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向司法
院大法官声请宪法解释,以保人民权益,并贯彻宪政民主国家的精
神。(丁牧群/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