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haha99 (此方不可长)
2017-11-06 15:54:41※ 引述《todao (心里有数)》之铭言:
: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五、非公务机关:指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公营事业及政府
: 捐助之财团法人。 ”
:
: 结果所谓的非公务机关,并不包括所有民间企业,而是经官方依行政程序指定的特定民间
: 机构。
:
: 哪来的全民公敌?
:
六、 关键基础设施:指实体或虚拟资产、系统或网络,其功能一旦停止运作或
效能降低,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民生活或经济活动有重大影响之虞,
并经行政院公告者。
所以啊, 你们是真不懂假不懂?
只要行政院宣告境内CDN属于关键基础设施,
这个法案就算是适用台湾人最常用的几大网站了,
那CDN是不是关键基础设施?
没有CDN我们现在上Google、推特、脸书都会降低效能、甚至连不上,
对社会公共利益、国民生活或经济活动有重大影响,
行政院可不可以把台湾境内的CloudFlare、Akamai 机房都列入关键基础设施?
然后就真的全民公敌了, 你以为需要一家一家去搞?
不要再闹了。这个法条唯一能被接受的方式,
只有排除所有非公务机构的资讯设备。
叫人去问法律系之前, 先去问问资讯系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