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耸动的标题,赶快查看了一下原文,也看到了造成原po很紧张的这段条文草案:
“当主管机关在稽核民间机构时,如果认为有重大缺失、有必要予以调查时,得派员进行
检查,并得命民间机构提供资料,且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
傻眼.....
其实这只是很常见的行政检查条文,一堆法律都是这样写的,连叙述方式都一模一样。
但为了慎重起见,还是直接找了《资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全文来看:
https://goo.gl/Eo7XG9
其中第2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五、非公务机关:指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公营事业及政府
捐助之财团法人。 ”
结果所谓的非公务机关,并不包括所有民间企业,而是经官方依行政程序指定的特定民间
机构。
哪来的全民公敌?
说真的,原po是误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