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规定
劳工每7日中应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日期,应由
劳雇双方约定。雇主如有于周间更动之需要,除应与劳工协商合意外,仍应谨守“不得连
续工作逾6日”之前提。
只有少数特例 现实条件无法七休一
现在却为了少数特例 而把不得连续工作逾6日拿掉
特例当通例用 弄成可连上12天班
加班工时上限又平白无故从四十六小时 加到为五十四小时
是要搞死劳工喔
※ 引述《qqmaybenot (qq)》之铭言:
: 政院拟全面松绑“7休1”改“14休4”、可连上12天班
: 自由时报
: 2017-10-30 09:40
: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一例一休”修法深受劳工及企业关切,目前行政院拟全面松绑
: “七休一”规定,只要劳资双方协商或工会同意,即可加班、不受“七休一”限制。政院
: 高层指出,未来劳工仍可在2周、14天中有2天例假和2天休息日,休假天数不受影响。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37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