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9-1条
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
违反前项规定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除经有关机关
认有特殊考量必要外,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及其在台湾地区选举、罢免
、创制、复决、担任军职、公职及其他以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所衍生相关
权利,并由户政机关注销其台湾地区之户籍登记;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
分所负之责任及义务,不因而丧失或免除。
题外话 这条是2003年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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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为避免产生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形成双重身份,
造成权利义务重叠或冲突情事,参照国际间系以单一户籍为常态,为利行政管理之需,
并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爰于第一项及第二项明定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
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除经有关机关认有特殊考量必要外,违者丧失台湾地区
人民身份及其在台湾地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担任军职、公职及其他以在台湾
地区设有户籍所衍生相关权利,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所负之责任及义务,不因而
丧失或免除,以期明确界定其身份,并避免台湾地区人民藉取得大陆地区人民身份,
作为规避其在台义务及责任(例如兵役、纳税、法律义务、司法制裁等)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