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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开办后,排富条款在土地房屋限额方面有所放宽。
如有以下情形则不能申请:
1未在中华民国设有户籍者。
2最近3年内任何一年未在中华民国居住超过183日。
3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
4领取军人退休俸、公务、公教人员领取月退休或是一次退休金者。
5领取社会福利津贴(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身心障碍者生活
补助、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及荣民就养给付)。
6最近一年个人所得总额达50万元以上。
7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超过500万。
8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第5点就超好笑的,我领了低收入老人津贴,不能领年金?就是我缴心酸的就是了…
第6点,这莫名奇妙的状况下,可能就会丧失领取年金资格,例如股票突然涨了,
或是刚好需要卖房子,交易房子,结果房子增值了…
第7点…基本上你在台北市随便有间破烂房子,你应该都没领年金资格…
更恐怖的是,突然继承了共同持有的土地,价值几千万,结果因为持分的关系
无法抵押也无法买卖,然后丧失领取年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