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inshin (那就这样吧)》之铭言:
: LTN
: 大巨蛋停工案宣判 解除“全面停工”
: 2017-09-07 10:57
: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远雄集团未依核定建照图兴建大巨蛋,104年被台北市政府
都
: 发局勒令停工,远雄认为处分过重,有违比例原则,恐造成难以回复损害,赴台北高等
行
: 政法院提告撤销停工处分,法官今(7)日判决部分撤销,撤销“维护公共安全”、“
妨
: 害危险”之处分,其余之诉驳回,远雄需负担3/4诉讼费用。
: 换言之,判决解除了大巨蛋案的“全面停工”执行处分。据了解,双方都会上诉。
: 北市府原把大巨蛋设定为世大运主场馆,未料负责营造的远雄未按图施工,共有79处与
核
: 定建照图不符,消防、避难等公安设计也有缺失,北市府勘验后,104年5月20日依“建
筑
: 法”58条勒令远雄全面停工,并要求立刻补办手续。
: 远雄认为,纵然有79处不符规定,北市府应以最小侵害原则,命令变更设计修改原图,
或
: 是裁罚,而非全面停工,该处分已违反“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 远雄主张,北市府指的79处均非主要结构,应可依建筑法第39条规定,于竣工后一次报
验
: ,贸然停工已造成重大损失与难以回复之损害。
: 大巨蛋停工至今日逾两年,仍无法复工,世大运主场馆也因此改到台北田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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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fsPgne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原告远雄巨蛋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远雄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
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间建筑法事件(104年度诉字第1386号)审理结果【诉愿决定及原处分
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报备进场施工项目除外)均撤销
。】,扼要说明如下:
主文: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报备进场施工
项目除外)均撤销。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3/4,余由被告负担。
事实摘要:
原告远雄巨蛋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远雄巨蛋公司)经被告核发100建字第181号建造
执照(下称系争建照),为系争建照之起造人,建筑地点为台北市信义区逸仙段2小段350
、350-1、350-2、355-1及356-1等5笔地号土地(下称系争土地),预计兴建3幢5栋地上2
0层、地下5层分别为钢骨造、RC造及钢骨RC造之建筑物(下称系争工程);另一原告远雄
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远雄营造公司)及诉外人台湾大林组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大林组营造公司)则为承造人。系争工程于民国100年9月30日开始施工,原告远雄
巨蛋公司于工程进行中申请变更设计,经被告分别于101年3月19日及102年5月2日核准在
案(下称第1次变更及第2次变更)。原告自应依照核定工程图样施工,惟经被告于104年5
月14日派员现场勘验,发现系争工程有81处主要构造与变更核定建照图不符,违反建筑法
第58条第6款规定,遂以104年5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1号函附同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20900号裁处书(以下简称第10462820901号函、第10462820900号裁处书,二者合
称原处分)命现场应立即停止施工。嗣被告另以104年5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40100
号及104年5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35100号函通知原告,同意系争工程部分项目得先
行报备进场施工,复以104年6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08104500号函将不符核定建照图更
正为79处。原告二人不服原处分提起诉愿(其余受通知人则未提起诉愿),案经诉愿机关
就原处分第10462820900号裁处书关于被告同意先行报备进场施工项目,决定诉愿不受理
,其余诉愿驳回;就原处分第10462820901号函则以该函非属行政处分,诉愿不受理。原
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诉讼。
判决理由要旨:
一、依建筑法第58条第6款规定:“建筑物在施工中,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
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随时加以勘验,发现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以书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
或监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时,得强制拆除:……六、主要构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
积与核定工程图样及说明书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图施工,被告依建筑法第58条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争建照 现场关于维护
安全、防范危险之措施工程外),核属适法有据:
娅系争79处未按图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楼的电梯与电扶梯位置移动、大巨蛋楼版型
及挑空(电扶梯)形式变更、电梯及楼梯位置变更、地下室楼版柱位新增开口、开口形式
变更、新增开口、新增圆形楼梯孔及车行斜坡道形式变更等。以及旅馆楼梯变更、柱边楼
版外推变更、增设电扶梯变更、楼梯取消、柱子内缩、办公栋雨庇和楼版变更、外墙内缩
或外推、墙版及楼梯间变更、商场栋楼地板型式变更、楼版挑空和楼梯取消、楼梯及厕所
型式变更项目……等。
垭系争建照变更设计涉及环境影响评估、都审、结构外审及防火避难(安全)性能审查,
应通过全部审查、核定或备查,始准予变更设计。系争79处仅通过结构外审,其性能审查
尚未通过。
囵系争79处未按图施工处属主要构造施工与核定工程图样不符。又巨蛋栋采下沉式蛋体设
计,基底(棒球场草坪)为地下三层(B3)距离地面10.5公尺,平日若进出大巨蛋势必经
商场(B栋),若遇灾难地面层以下民众需向上疏散,故整体防火避难设计之安全性至为
重要,是以本件主要构造施工与核定工程图样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重大疑虑。被告依建
筑法第58条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争建照现场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之措施工程外),
核属适法有据。
三、系争建照现场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原处分
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违反比例原则,应予撤销:
娅依建筑法第63条规定:“建筑物施工场所,应有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及预防火灾之适
当设备或措施。”
垭本件系大型公共工程,最重公安,系争停工处分效力及执行规模、范围,不仅影响原
告商业利益,更攸关系争建照工程周边公共安全与市民生命保障,被告于作成原处分时,
自应审慎考量该处分规模、范围之合理性与必要性,俾避免重大危难之发生,以符比例原
则之要求。
囵系争工程确有公安虞虑,且系争工程停工导致水浮力、锈蚀等问题,是系争建照现场
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惟原处分就此部分竟全面
命停工,违反比例原则,自应予撤销。
匦至于在“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之前提下,究竟应采行何种技术手段施作,参照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08号裁定意旨,宜由两造临事时透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
借由协商方式以为解决,并予指明。
四、结论:原处分关于涉及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之施作亦一并命停工部分(被告同意
先行报备进场施工项目除外),与比例原则有违,即有违误,诉愿决定予以维持,亦有未
合,此部分原告请求撤销,为有理由,应予准许;逾此部分原告之诉,为无理由,应予驳
回。
宣判日期:中华民国106年9月7日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法官黄本仁、法官萧忠仁、法官林妙黛
(本件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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