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扛出大法官释字702号 色师想回复教职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一名原是国立大学副教授的刘男,91年触碰女学生私密部位,
被学校依“教师法”解聘,终生不得再任教职,直到101年大法官释字第702号出炉,指终
生剥夺教职违宪,校方因而重启审议,后仍认刘男猥亵属实,未予复职,刘男不满,向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法官认定猥亵属于性侵害,非“教师法”保障范围,日前驳回其诉
。
释字702号指出,“教师法”规定“行为不检有损师道”而被学校解聘、停聘、不续聘者
,终身禁止再任教职,完全扼杀改正机会,逾越限制人民工作权之必要程度,有违宪法23
条之比例原则。
“教师法”后修订为教师除犯下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
重侵害者外,可于解聘或不续聘生效日四年后,得聘任为教师。
刘男拥有博士学位,原为国立大学体育系副教授,91年藉著帮女学生测量体脂肪的机会,
解开A女胸罩,并碰触A、B、C女生殖器旁的耻骨,被花莲地院依乘机猥亵罪判刑7月。
刘男上诉花莲高分院,辩称行为均经学生同意,且体脂肪研究不是有数据就好,臀围或体
脂肪必须要很准确,所以才没有隔着衣服测量,法官考量7月徒刑稍嫌过重,改判6月,得
易科罚金5万4000元。
学校依判决认定刘男行为不检,92年予以解聘,终生禁止再任教职,直到大法官作出释字
702号,教育部发函要求重新审议该类教师是否具有再聘任为教师资格,校方才再次开会
讨论,刘案仍维持不得再任教师决议。
刘男不满提告,指当时学校认定“性骚扰成立”,但他被判的是“乘机猥亵”,两者为构
成要件不同罪名,处分显有违误,且性平会未重新调查,也没让他到场说明,程序有瑕疵
,要求撤销处分。
虽然释字702号保障教师工作权,但依照该解释而修订的“教师法”,也依比例原则设下
除外条款。法官直指刘男犯下的乘机猥亵罪属于性侵害案,情节重大,不受“教师法”保
障,当然不能再任教师,驳回刘男告诉,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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