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苦守听妻整夜“做爱声” 夫等抓奸挨告上

楼主: Yenfu35 (廣平君)   2017-08-09 00:38:55
首先建议原po:
我大概知道你为什么要用绿色字。
可是大部分Telnet软件的画面底色是黑色,
而你用的绿色又太深,所以看起来很不清楚;
即使要用绿色,还有更浅的绿色可用。
回到原文。
本案判决书法院及字号为: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简上字第31号刑事判决
若对照判决书原文,
本文撰稿记者不但在第2段讲错连男和征信社人员进入房间的时间点,
而且理由书中很多重要的论点都没写到,
以致第4段的论理令人觉得莫名其妙。
※ 引述《Lin143323 (林益世三三二三)》之铭言:
: 苦守听妻整夜“做爱声” 夫等抓奸挨告上诉反多关20天
: ETNEWS > 社会 > 社会
: 社会中心/高雄报导
: 高雄市一名连姓男子怀疑邱姓妻子偷吃吕姓同事,听了妻子整整一夜的叫床声才拿到通奸
: 的证据,事后反挨告侵入住宅判刑拘役15天,他不服提出上诉,没想到罪刑反而加重改依
: 非法搜索罪判处拘役35天,堪称真的是“史上最痛苦捉奸行动”!
: 连男怀疑邱姓妻子与在工作上认识的吕姓同事搞暧昧,先前又曾在脸书发现两人一同出国
: 的照片,2015年9月30日得知两人又相约深夜到某间摩铁见面,隔天(10月1日)凌晨1时
: 许立即和征信社人员一起到该摩铁“蹲点”,整整听了一夜妻子与小王做爱的叫床声,直
: 到早上两人走出房门到餐厅吃早餐才冲进去将床单、使用过的卫生纸等证据收走。邱女与
: 吕男最后被依通奸罪分别判刑4个月及3个月有期徒刑。
连男和征信社人员进房间,是在妻子与小王“吃完早餐回到房间”时,
而不是“走出房门到餐厅吃早餐”。
: 原以为事情就这样落幕,没想到连男事后却挨告侵入住宅,遭高雄地院判处拘役15天;他
: 不服提出上诉并表示,吕男已经侵犯到他的人权,“我跟征信社说有听到我老婆做爱的声
: 音,征信社说这样构成现行犯叫我进去我就进去,他(吕男)没有阻止我们,进房间后也
: 都是征信社在处理,我没有动手蒐集证据,我入内是要捉奸不是无故侵入住宅。”
: 虽然连男否认有任何妨害他人自由的犯行,但高雄地方法院二审法官认为,他已经是成年
: 人,纵使知道配偶发生婚外情也应持理性态度、采用合法手段处理,却为了蒐集证据无视
: 法律规定,显然已触犯非法搜索罪,但考量到他仅国中毕业、担任挖土机驾驶,且全程确
: 实也只是要保障自己的配偶权,上述犯行还在社会可容忍的范围内。
这里补充判决书的论理部分。概要如下:
I.相关法条:
A.刑法307条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体、住宅、建筑物、舟、车或航空机者,处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
B.刑法306条1项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
II.刑法307条含意为何?
A.本条所谓“搜索”,是指对于他人身体、住宅、建筑物、舟、车或航空机
之搜查行为,藉以寻找或探知特定之人或物;所谓“不依法令”,则指无
法令依据,而违法对上开客体进行搜索,或虽有法令依据,但不依法定程
序而为搜索。
B.旅客在旅馆承租客房期间,该间客房视同该旅客的住宅。
此因旅客当时有该空间之使用权、并以此为暂时居住安身之处,
则其应可合理期待所居住之客房不致遭人擅自进入,
而可享有个人隐私及居住安宁之自由。
C.刑法307条对于“行为人身分”的构成要件其实没有任何限制。
虽说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65号判例规定,
“无搜索职权之普通人民”应适用刑法306条1项、而非307条,
但最高法院已于民国105年9月13日105年度第15次刑事庭会议决议不再援用,
所以就真的变成没有任何限制了。
III.为何构成非法搜索?
A.连男和征信社人员进房间前没有事前获得妻子与小王的同意;
即使妻子与小王没有在他们进入屋内时拦阻、
也没有在他们进入后将他们驱离或要求他们离去,
也无法反推妻子与小王确实这样同意了。
B.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2项规定的“现行犯”是说
“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
连男和征信社人员是在妻子与小王吃完早餐回来时才进去搜索,
所以在时间点上已经无法认定妻子与小王是通奸罪的现行犯了,
也就不能以此为由擅自进房取证。
C.为何如此搜索没有阻却违法事由?
1.既然警察因侦查犯罪、维护国家及社会安全等目的而要实施搜索、扣押,
在没有法定例外情形下都还要依据法定程序及发动前提、
并在检察官及法院的监督审核下才能进行,
一般人能否只因自己的判断或臆测、以保障个人权利或蒐证为由而自行动手,
便值得怀疑。
2.非法搜索罪的刑度比通奸罪高,表示立法者认为:
人民之隐私权兼及居住自由、人身自由之重要性高于配偶之身分法益。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请在此网页输入上述本案判决书法院及字号,即可阅读判决书全文。
: 不过,法官也提到,事发之后连男并未获得妻子、吕男的谅解,因此改依非法搜索罪判处
: 拘役35天,得易科罚金3.5万元。至于为何刑期会变重,法官解释,一审适用法条有不当
: 之处,依刑事诉讼法第370条第1项但书规定,本院可不受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限制,因
: 此就该部分可谕知较一审更重的宣告刑。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808/984089.htm?from=fb_et_beauty
: 5.备注:
: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
作者: yorkyoung (约克)   2017-08-09 00:39:00
我我我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09 01:03:00
辛苦你贴这些,不过我觉得法盲不会看也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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