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1户卡200户 永春都更同意户泪诉“市府没

楼主: ns954411 (ns954411)   2017-08-03 21:58:52
记者好像没有真正报导出为什钉子户赢了。
每十推200P,到百推,以正视听。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永春都更案】(104年度诉字第439号)说明新闻稿
有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院受理104年度诉字第439号都市更新事件(永春都更案),为正
视听,避免社会误解,特予说明如下:
一、本院于105年6月1日宣判【撤销被告(台北市政府)核准系争变更计画
  之原处分】,被告及参加人(实施者营造商)不服提起上诉,经最
  高行政法院于日前判决上诉驳回确定。据媒体报导都更业者(建商
  )及同意都更案住户于判决确定后,表达对判决结果不满,当可理
  解。惟为免误导社会大众,有必要就判决意旨再予说明,以正视听
  ,并维司法公信。
二、都市更新之实施,仍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及法治国家之原理原则:
(一)关于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权利变换计画之审议,固系由审议会以
   合议制方式为之,法院承认其判断余地,于审查合法性时给予一
   定程度之尊重。然于其判断有恣意滥用或其他违法情事时,法院
   仍应尽司法审查之责,予以撤销或变更之。
(二)依都市更新条例第25条之1办理之都市更新案件,实施者应就更新
   单元内同意与反对协议合建之权利人一并办理选配,以维更新单
   元内所有权利人间之公平。惟据系争变更计画之房地选配规则,
   不同意协议合建之人所得选择之范围,仅限参加人先行为同意协
   议合建者保留户数以外之少数余户,自与前述应一并办理选配意
   旨不符,且对不同意参与协议合建之权利人选配更新后建筑物之
   权利构成不当限制,有违平等原则。审议会就此显失公平之选配
   方式,未加纠正,其判断自属违法,被告据以作成原处分,难谓
   已尽依法应实质审查之责,于法有违。
(三)又参加人所拟系争权变计画,虽提列营建工程管理费与风险管理
   费等事项之判断,有对涉及法律概念之事实关系涵摄明显错误,
   及出于与事物无关之考量等违法情形,亦与法未合。
(四)原处分(被告核准系争变更计画案)既有上述违法情事,本院不
   得视而不见,爰本于职责撤销原处分,以符行政诉讼在保障人民
   权益并确保行政权合法行使之宗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