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无罪二审有罪不得上诉 大法官:违宪
针对一审判无罪到二审却被判有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和第2款规定,这类案子
不得上诉,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释字第752号解释,认为应至少给被告一次上诉救济的
机会,刑事诉讼法第376第1和第2款规定,关于这部分的规定违宪,自解释公布之日失效
。
在大法官作出第752号解释之前,今年六月司改国是会议第2分组讨论“避免突袭性无罪改
有罪判决确定 ”,作成决议应先修法,让一审判无罪但二审改判有罪定谳的案件,可以
上诉三审。
大法官指出,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和第2款规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徒刑的案子不得上诉
三审,对于经第一审和第二审皆判决有罪、以及第一审判决有罪和第二审判决无罪的案子
,这类案子不得上诉第三审,属于立法形成范围,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并无违背
;至于第一审判决无罪到了第二审却被判有罪,因案子有罪确定,使得被告没有上诉救济
机会,已违反宪法第16条人民诉讼权。
因此,应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让过失伤害罪、窃盗罪、赃物罪、妨害名誉等“
不得上诉第3审”的案件,若有被告一审无罪,二审却改判有罪定谳,应给予上诉第3审机
会,以避免被告不服遭到法院“突袭性”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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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这批大法官出真快 …… 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