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不满宗教法制定 屏东出家人拉白布条陈情

楼主: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6 23:04:52
※ 引述《shiwenli (阿爸)》之铭言:
: 不满宗教法制定 屏东出家人拉白布条陈情
: (中央社记者屏东25日电)不满政府所制定的宗教团体法草案,屏东县佛道团体今天下午
: 到屏东县政府及3名立委服务处拉白布条陈情,要求政府面对面与各宗教团体沟通后,再
: 制定草案。
: 100多位佛道团体人士下午由台湾佛教总会秘书长释见引、屏东县佛教会理事长释上定、
: 护僧协会荣誉理事长释圆尘带领,先到屏东县政府拉白布条陈情,而后前往屏东选出的3
: 位立委钟佳滨、苏震清和庄瑞雄服务处陈情。
: 屏东县政府下午原本要召开“宗教团体法”说明会,报名人数有400多人,昨天接到内政
: 部通知,取消择日举办,但佛道团体仍聚集,下午到县府大门口表达对“宗教团体法”的
: 不满诉求。
: 释见引等人表示,目前宗教团体法草案的制定内容太草率,要求宗教团体必须会计认证,
: 捐款金额必须上网公告,捐款人也要公布,造成修行的师父无法安心修行,捐款人怕身分
: 曝光不敢捐款,财务曝光寺庙的安全也出现问题,“政府要不要担保”。
说破!
根据宗教团体法草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法人应于年度结算后六个月内,检具年度财务
  报告,报主管机关备查。经主管机关备查之财务报
  告,宗教法人应置放于第六条规定之场所,提供该
  宗教法人各类组织成员阅览。宗教法人除因保管年
  限届至,或有法令规定事由外,不得拒绝。第一项
  财务报告之格式与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
以及
第二十四条

  宗教法人接受捐献之财物,应于接受捐献后六个月
  内,将捐献者姓名、金额或内容资料,利用电信网
  路传送或其他方式供捐献者查询;或置放于第六条
  规定之场所,供捐献者申请查询
                         ”
还有二十五条

  宗教法人办理宗教活动对外募集财物,其收支报告
  与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
  清册,应于该次宗教活动结束后之次日起三十日内
  ,选择下列公开征信方式之一为之,并报主管机关
  备查:
 一、刊登于所属网站或发行之刊物。
 二、刊登于新闻纸。
 三、陈列于第六条规定之场所,提供查询。
  前项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
  容清册,提供者事先以书面表示反对;或公开将妨
  碍或严重影响宗教法人运作,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
  ,得不公开。
                        ”
财务报表只需要提供给主管机关备查 以及让法人组织内成员得知既可
根本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开
然后收受捐献财务 要让捐献的人查的到你有收到也是自然之事啊
最后
二十五条明明白白说了 举办活动以及募款的收支报告要是公开会造成重大伤害
或者是提供财物者有表示反对得以不公开
谁跟你说一定要公开然后会让捐献者不敢捐啊?
然后说实在的 说怕公开后会造成安全问题真的很好笑
你们那些大庙的外表富丽堂皇 谁会认为你们穷啊?
: 释上定表示,宗教自己有法有戒律,自己会把自己管好,宗教团体法立法精神应该是以“
: 简单”为原则,立法也该由宗教界自己来协调,避免外行人干预太多。
: 释见引等人表示,每一所佛寺管理方式不同,做法也不一样,政府制法要求一体适用,就
: 如同要求每个人所穿的衣服大小都一样。
说破!
宗教团体法草案第二章对登记的规定明明白白说要申请者自行设立法人章程
谁跟你一体适用?
明明跟你说自己的章程自己设了
还在那边说每间庙宇的制度不同
: 释见引指出,草案最惹议的部分是佛寺住持如果遭人检举没有做好,竟然是由法院指派住
: 持,法院如何认定所指派住持的德性跟修行?实在太不合情理。县政府民政局长郑文华接
: 下陈情书表示,县府尊重每个宗教团体的自主原则,将向中央转达陈情意见。1060725
说破!
草案第十七条全文如下

  宗教法人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不能或怠于行使职权
  ,或对于法人之事务有利害关系,致法人有受损害之
  虞时,法院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
  ,得选任临时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代行其职权。
  但不得为不利于法人之行为。
  法院为前项裁定前,得征询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之意见。
   
  法院选任第一项临时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时,应通
  知主管机关。
                          ”
法条中所称之负责人乃是法条十三条之说明第一条所说的

 一、
   第一项明定宗教法人之管理组织为法定组织,其名称及职
   权,均依其章程所定;不论管理组织是否为最高权力机构
   ,有关法人之世俗性事务,仍须经管理组织决定或负责执
   行;管理组织成员中一人为负责人,对外代表法人,综理
   法人事务。”
所谓的负责人乃是指宗教法人的世俗事务管理组织的代表
而非宗教团体的最高领袖 在新闻中乃是指住持
法人负责人其职称以及职权都是由宗教团体所提交的章程决定的
换句话说 当负责人死亡或是无法视事 还是因为违法而失去负责人资格
或是乱搞被利害相关者检举 以至于被法院剥夺职权
因而影响法人运作时
法院为了法人的利益而暂时任命的乃是前述的负责世俗事务的临时负责人
而非所谓得住持
: https://goo.gl/gQzLkE
: 不满政府所制定的宗教团体法草案,屏东县佛道团体25 日下午到屏东县政府前拉白布条
: 陈情,要求政府面对面 与各宗教团体沟通后,再制定草案。 中央社 106年7月25日
: http://m.cna.com.tw/news/aloc/201707250311.aspx
整篇新闻中所提出的三项疑虑都能够用法条直接打脸
真是太神奇了
作者: minizuko (等待风的宁静)   2017-07-26 23:11:00
台湾佛道教吃KMT不知多少好处
楼主: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6 23:11:00
这次出来反的台湾佛教会就是国民党接收台湾后成立的阿戒严时期的台湾佛教都是由他们操控的 直到四大山头起来才逐渐降低影响力 四大山头除了中台都是支持立法的
作者: bazz (╮(﹀_﹀")╭)   2017-07-26 23:16:00
作者: minizuko (等待风的宁静)   2017-07-26 23:19:00
中台反超凶的 其实新闻的内容 全部跟最近看到的LINE谣言超过87%一样
作者: tgyhum (vinc)   2017-07-26 23:30:00
讲了这么多就是要控制宗教不公布金流给捐献者又如何 捐钱是自愿的 而且这个法根本不了解台湾人的民俗宗教运作方式宗庙本身就只是民法就可以管了 根本无须另立法 民法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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