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宪法第23条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说,开放公务员兼职只是把宪法本来给予人民的权利还回来而已。
可是宪法第23条又给了政府限制公务员兼职的机会,因为它写得还挺含糊的。
什么叫做“维持社会秩序”?什么叫做“增进公共利益”?有被操作的空间。
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请参考公务员服务法第13、13-1、14、14-1、
14-2及14-3条,但是立法委员不适用。立法委员被限制的,
只有宪法第75条不得兼任官吏,以及立法委员行为法第11条,
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机构之职务而已,换言之他们本质上跟可以兼职差不多。
公务员之所以退休保障的钱比较多,是因为在职时的工作权与财产权被限制,
并不像一般民众可以视自身需要多做几个工作赚钱。当年金改革确定实施,
公务员退休保障势必减少的未来,最起码要“原则得兼职,禁止为例外”,
我认为才是合理的。不过看到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限制,
我觉得政府在开放兼职的这个部分,感觉也只是应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