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遭羁押 理由看这篇
自由
〔中央社〕前立委蔡正元涉侵占中影减资款新台币3.7亿多元,遭检方声押禁见。台北地
院昨晚召开羁押庭,认定蔡正元有逃亡之虞,也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以及湮灭证据的可能性
,裁定羁押禁见。
台北地检署获报,蔡正元为阿波罗公司前负责人,只是中影公司股权交易的股东名义人,
但他于民国95年9月,涉嫌收到中影公司5亿8000余万元减资款后,未经同意,擅自于96年
7月间,自行代表阿波罗与自己签订信托契约。
检方调查,蔡正元涉嫌将减资款中的4亿3000多万元信托给自己后,购买不良债权,或以
投资股票为由,将信托款返回到阿波罗,或提领信托款供自己购买不动产等,不法所得约
3亿7000多万元,因而认为蔡正元等人涉犯刑法背信及侵占等罪嫌。
北院指出,本案所涉犯罪金额,部分款项流向未明,部分款项则流向蔡正元设立的香港帐
户,犯罪所得已有流向海外的情况;而且,最高法院在去年5月判蔡正元应返还中影公司1
亿7000多万元,经强制执行中,蔡已积欠甚多债务,也说自己名下无资产、仅有通告费用
收入,因此认定他有逃亡的能力及动机,有逃亡之虞。
北院表示,本案资金流向经查核后,多用现金提款、存款方式制造断点,以隐匿金流增加
追缉的难度,已有隐匿犯罪事证的情形;此外,阿波罗公司在民国96、97年度的帐册,于
蔡正元住处扣得,其余部分未扣得,蔡称与他无关、非他管领。
北院审酌这些帐册,关系著阿波罗公司各款项进出名目及用途,认定蔡正元仍有湮灭此部
份证据之虞;蔡正元与本案被告、证人,对于款项的用途、目的、流向等陈述歧异,与他
们也多为亲属关系,因此有勾串共犯之虞。
北院谈到,审酌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维护以及本案被告所犯
金额极钜等情况,衡酌比例原则,如果对蔡正元采行较轻微的强制处分手段,并不足以担
保本案后续侦查及审判等相关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认定蔡正元有羁押必要,应予羁
押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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