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被告蔡正元106年度声羁字第192号背信等案件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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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被告蔡正元106年度声羁字第192号背信等案件新闻稿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新闻稿
发稿日期:106年 7月19日
发稿单位:公共关系室
连 络 人:行政庭长 廖建瑜
连络电话:02-23146871*6039 106-0718
有关被告蔡正元106年度声羁字第192号背信等案件新闻稿
壹、主文
被告蔡正元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贰、裁定理由略以: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虽否认犯行,惟依检察官提出之侦查卷内证据资料,足认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条背信
罪、第336条第2项业务侵占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羁押原因
(一)被告有逃亡之虞
本案所涉犯罪金额高达新台币(下同)数亿元,而部分款项流向未明,部分款项流向被告
所设之香港帐户,其犯罪所得已有流向海外之情。而被告前因法院判决应返还中影公司1
亿7千余万元,经强制执行中,已积欠甚多债务,依其陈述其名下亦无资产,仅有通告费
用收入,亦有逃亡之能力及动机,已有逃亡之虞。
(二)勾串共犯或证人以及湮灭证据可能性
本件资金流向经查核后,多有以现金提款、存款方式制造断点,以隐匿金流增加追缉之难
度,已有隐匿犯罪事证之情;本案阿波罗公司96、97年度帐册于被告住处扣得,其余部分
未扣得,被告亦称与之无关,非由被告管领,审酌前开帐册关系本案阿波罗公司各款
项进出名目及用途,被告仍有湮灭此部份证据之虞;再被告与同案被告、证人对于声请书
附件附表所示部分款项用途、目的、流向等陈述歧异,且同案被告、证人多为被告之亲属
,亦有勾串共犯之虞。
三、羁押必要性
审酌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维护、本案被告所犯金额极钜等
情,以比例原则衡酌羁押对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认如对被告采其他较轻微之强制处分手
段(如具保、限制住居或禁止与同案被告、证人联络等),并不足以担保本案后续侦查及
审判等相关刑事程序之顺利进行,因认被告有羁押之必要,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此外,被告羁押与否,自应依个案之具体情形斟酌判断,尚不得与他案、同案被告比附援
引,附此叙明。
刑法
第342条(背信罪)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
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336条(业务侵占罪)
对于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
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说了,钱都汇到你香港的帐户喔,而且证人跟你讲的话有出入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