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我是想借标题问个卦:
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之1第1项规定:“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未经选任辩
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但等候指定辩护人
逾四小时未到场,经被告主动请求讯问者,不在此限”。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75699
但是,从台湾台南地方法院的新闻稿无法看出来,到底有没有人帮被告辩
护。
所以我想问一下,有没有知情的大大知道,这件被告是被告自己选任律师
还是主动请求讯问而不选任律师,抑或是审判长有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
来为被告辩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