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糊涂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药怒考律师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7-16 06:07:40
※ 引述《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之铭言:
: ※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虽然我个人对于很多实务上的法律见解很有意见,但这件涉
: 及的应该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和法律见解并没有关系。
: 在事实认定的部分,法官、检察官都不是当事人,都只能依
: 照现有的情况去还原现场,本件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
: 号提供给大家,大家可以去看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
: 交诉字第45号、台湾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诉字第108 号、最
: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645号、台湾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更
: (一)字第8 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607号判决)
: ,证据不外乎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 报告表、交通事故谈话纪录表、交通事故补充资料表、照片
: 、诊断证明,还有证人的证词等等。
: 从无罪、有罪的判决来看,比较重要的就是两点:目击证人
: 的证词(一审认为目击证人对于该肇事机车之车型、颜色、
: 厂牌、年份俱不能陈述,就该肇事者之相貌、性别、衣着、
: 特征,亦无法清楚描绘;二审则采信了目击证人的证词)、
: 被告是否确实在摆摊(一审根据一同摆摊与对面店家的证人
: 证词,采信被告的辩词;二审则不采信证人的证词,并另外
: 调取通联纪录,据以否定被告的辩词)。
这里就是重点了
如果按照X大的见解
通联记录是不利被告的证据
法院得依职权调查
那X大还有什么理由反对二审判决?
如果依照最高法院刑庭会议的见解
通联记录是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是违反刑事诉讼法163条但书的规定
除非检察官声请
法院是不得主动调查的
这正好打了X大一个大耳光
这就典型职权调查主义的弊病!!!
形成有罪推定之倾向
(我认为你有罪,就不采信你的说法,还主动调查不利于你的证据)
居然还有人大力赞同
这样的人说是要为被告争权益
我看是黄鼠狼给鸡拜年吧!
作者: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7-07-16 06:26:00
吐个小嘈,判决看不出来法院是依职权调查或是依检察官声请的说,不过若是法院职权调查,的确就是变成这样
作者: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7-16 09:23:00
如果法院真的依职权调查通联纪录 反而会查到9/26案发前一个小时张月英人在摆摊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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