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糊涂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药怒考律师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7-16 02:36:51
啧啧!
原来你找了半天,才找到一个有争议检察官的见解?
阁下不知在学者之间通说是认为在当事人进行主义下
法院是没有主动调查证据的权利吗?
163条但书是个例外,依据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理当从严解释
否则即有违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基本原则
阁下对于此点怎不敢正面回答呢?
更别提,吴检座的行动可是惊动了司法院长出来严厉批评
认为吴检座之行为过于民粹,无益于法律秩序之维护
而吴检座本人向来就是职权主义的支持者
主张被告一经判决有罪就应收押
如此鹰派人士的见解
居然被你挪用作为支持法院调查被告不利证据之支持
阁下还是有趣啊
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0918389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06442.aspx#.WWpfFYiGOiM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18252
中文摘要: 综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实务见解对于法院职权调查证据范围的发展史,从纠问制度所残留的职权主义,过渡到弹劾制度的当事人进行主义,缓慢保守的进展到积极的改革。自 101 年度最高法院刑事庭第 2 次会议决议起,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走进实质当事人进行主义之新纪元。依现行法及最高法院刑事庭 101 年度第 2
次决议,法院为被告利益,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但此片面保护被告一造之利益,被指为有违公平。根本解决之道,就证据调查程序,应澈底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但为保留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仍维持大陆法系追求发见真实之目标,折衷之道,可将现行法第 163 条第 2
项规定,修正为:“法院为发见真实之必要,于认证据有调查之可能时,应晓谕当事人得声请调查证据。”意即当事人拒绝时,法院仍不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以贯彻当事人进行主义,使法院从职权主义中解脱,将调查证据之职权,转化为阐明当事人声请调查证据之诉讼指挥权,并避免法院在决定是否依职权调查证据两难时,化解法院进退维谷的困境。
※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三条第二项前段规定,法院
: 为发现真实,有权主动调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证据,
: 本次总会决议只是讨论法院有无调查“义务”。但决
: 议后媒体报导都理解为“法官不再主动调查不利被告
: 之证据”。此应有澄清必要,但未见最高法院公开澄
: 清,注定再成争议。
: 决议文只有说
: “法官没有主动调查的义务 而非不能主动调查”
: 我问吴教授的 不然潘欣荣大律师你去找他吵架好了!
: 以下是他的见解
: 最高院刑事庭总会决议 有违宪之虞
: 2012-04-16 05:53 中国时报 【吴巡龙】
: (作者为史丹福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澎湖检察官)
:  今年初最高法院刑事庭总会决议:法院仅对有利被
: 告之事项负职权调查义务,不负有主动调查不利被告
: 证据之“义务”,理由主要有三:无罪推定、检察官
: 应负举证责任及法官中立。大众媒体对此决议多持肯
: 定看法,但三个月来,在专业期刊深论之专家学者则
: 普遍认为该决议不当且违宪。本决议事关重大,专家
: 学者与大众媒体却认知不同,笔者认为有厘清之必
: 要。
: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三条第二项前段规定,法
: 院为发现真实,有权主动调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证
: 据,本次总会决议只是讨论法院有无调查“义务”。
: 但决议后媒体报导都理解为“法官不再主动调查不利
: 被告之证据”。此应有澄清必要,但未见最高法院公
: 开澄清,注定再成争议。
:  其次,本决议口号式攀附无罪推定原则,却完全缺
: 乏论证。无罪推定原则是强调法官的心证应先假定被
: 告无罪,然后再以证据去推翻此假定,若无法推翻,
: 即应判无罪。无罪推定具有普世价值,但并未规范法
: 官有无依职权调查证据之义务。目前法治先进国家
: 中,美国采取两造对抗模式,法官为消极听讼的角
: 色,有权主动调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证据,但无依职
: 权调查之义务。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法院为探究起诉
: 事实之真实性,于知悉某证据存在且可能影响事实认
: 定时,不论该证据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职权
: 补充调查之义务。该二种制度各有其历史及社会背
: 景,美国对抗制主要理由是尊重两造当事人,并避免
: 法官高估自己所蒐集之证据而忽略其他证据。欧陆补
: 充调查制主要理由是检察官及法官都有调查有利及不
: 利被告证据之义务,会取得较多证据而更能发现真
: 实;法院系独立的调查证据,以避免检察官认定事实
: 有偏差,审判权与检察权是制衡关系,而非法院与检
: 察官接力。
:  上开两种制度各言之成理,事实上美国许多知名学
: 者都赞成欧陆补充调查制,例如Rollin M. Perkins
: 在其大作“荒谬的刑事程序”就观察道:“两造对抗
: 制度允许律师以各种花招及手段对抗,竟推定只要小
: 心遵守游戏规则,这场斗智之战的结果将是由正义的
: 一方获胜。”Lloyd L. Weinreb、Jerome Frank、
: Albert Guerard、Gordon Van Kessel等学者认为两
: 造的过度对抗已扭曲刑事诉讼的本旨。Franklin D.
: Strier在1988年曾作过一份美国有史以来最多陪审
: 员参加的研究报告,结果认为:在法庭上,至少有一
: 方当事人之诉讼目的并非欲追求事实真象,而是要扭
: 曲或阻碍真实的发现,他们大多认为改进之道是法官
: 在法庭上应多补充调查讯问。因此,若认为法院有依
: 职权调查证据之补充义务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岂不认
: 为先进欧陆诸国全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更遑论很多
: 美国学者认为美国制度及社会治安其实远不如西欧诸
: 国。
:  再者,证据在调查前,通常无法预判该证据是有利
: 还是不利于被告,况证人之陈述可能对一位被告有
: 利,对其他被告不利,或证言一部份内容对被告有
: 利,一部份内容对被告不利。因此,本决议以是否对
: 被告有利区别法院是否负有主动调查证据之义务,并
: 非明智?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项要求实施刑事诉讼程
: 式之公务员(包括法官)必须注意对被告有利与不利
: 情事。同法第一六三条第二项但书要求法院对于“公
: 平正义之维护有重大关系事项”有调查义务,所谓公
: 平正义之维护,自非专指有利被告之事项。如果法院
: 仅对有利被告之事项负调查义务,反而损害法官之中
: 立性,请问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是以对被告有利区别法
: 院是否负有主动调查证据之义务?
: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
: 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是否有主动调查证
: 据之义务及其范围,各国均由立法者决定,法院应注
: 意谨守分际,不该侵犯立法权。司法制度之优劣容有
: 讨论空间,但最高法院迳自改变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三
: 条第二项但书规定,推翻立法院十年前之决定,破坏
: 权力分立的原则,此决议确已违宪。
: .
: 你去找吴教授吵架时 记得脸书开直播
: 这样我们才能在旁边吃爆米花观战~谢谢合作!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 不好意思,我又来打妳脸了
: : 首先你的说法犯了几个错误
: : 1.自民国九一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改采当事人进行主义,证据提出是当事人之职责,
: : 法官是无权主动调查证据的,如果有那位刑法教授主张法官得主动调查,显然他的刑
: : 事诉讼法法典太过老旧,还停留在职权主义的时代
: : 2.关于刑事诉讼法163条但书法院应职权调查事项,最高法院一零一年第二次刑庭决议已
: : 经说的很清楚了,限于有利被告事项,如果您还坚持法院得主动调查对于被告不利事项
: : ,显然你是采有罪推定的论点,赋予法官为了定罪得取代检察官论罪告诉之职责,主动
: : 调查对于被告不利之证据,这可是违背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主流,不知是哪位刑法教授如
: : 此主张,可否说来听听,让大家闻香一下?
: :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pdf/1578-1.pdf
: :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01.asp
: 在民国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的我国旧刑事诉讼法是沿袭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法律虽然规定检察官对被告犯罪事实,有举证责任,但也同时要求法官应依职权调查证据,由于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是很恰当,再加上检察?
: : 议的共识与结论,大力推动刑事诉讼改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
: : 所谓“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其重点在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应就被告犯罪事实,负实质的举证责任,法庭的证据调查活动,是由当事人来主导,法院只在事实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以及被告重?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没钱不能没梗)   2017-07-16 02:38:00
其实我比较好奇吴巡龙在哪间学校当到教授职位了?
作者: jungle01   2017-07-16 02:41:00
他的话没必要回 他一直都是个逻辑互相矛盾的人 平时骂司法官骂的好像司法官都是垃圾笨蛋骂法律人都是法匠 只有他最聪明但关于法律见解他又没自己的系统只会复制司法官的既然司法官在他的观念里是垃圾却又拿垃圾与法匠的话来用根本互相矛盾他有本事就完全不要用法律人的话自己说出完整的道理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没钱不能没梗)   2017-07-16 02:45:00
人家堂堂驻非外交官 肯援用法匠见解 法匠就该偷笑了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7-07-16 02:45:00
引号里面是只立法论建议吧 XD我认为实务不太可能愿意把职权调查的权限丢掉那个决议才过没几年就有反对见解 应该还有得吵
作者: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7-16 03:57:00
二楼法匠逻辑又在哪?不也是一直跳针最高法院见解?我说出自己理论 你们又不信 用其他法匠言论回攻 你们又说是不同见解 还敢自称法律有专业 根本任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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