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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业无法用4周弹性工时 劳动部:讨论纳责任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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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旅行公会昨开记者会批评一例一休上路后人事成本增加,恐涨团费因应,争取纳入4
周弹性工时。对此,劳动部今天表示,旅行业是1984年8月1日即适用《劳基法》的行业,
依《劳基法》第30条之1第2项规定,无法适用4周弹性工时。
劳动部说,另有关旅行业申请领队、导游等人员适用《劳基法》第84条之1(俗称责任制
条款),劳动部将提送劳动基准咨询会讨论,亦邀请提案有关行业之工会或劳工代表,以
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列席表达意见,作为政策决定参考与意见征询。
劳动部重申,《劳基法》新制目的,为落实劳工全面“周休二日”,缩减劳工工时、维护
劳工身心健康。修法重点只有3项:提高休息日加班费、国定假日全国一致、资浅员工特
休假增加。至于工作日、国定假日、特别休假或因天灾、事变、突发事件于例假加班之加
班费,均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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