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s954411 (ns954411)
2017-07-11 19:21:26FB卦点说明:
刘不爽被姑婆勇呛
认真写了千字文,告诉姑婆勇,你对于前瞻解释不堪一击
甚自有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以及没有落日条款前瞻的危险
最后,前瞻落日是故意删除,还是不小心呢??
对了,英九时期DPP就很在意落日条款,变成最大党加执政党就失忆了
文长,请慢慢读,每十推100P 发到两百推
FB连结:
https://www.facebook.com/liu.jean.94/posts/10155567061470799
FB内容:
“前瞻基础建设特别条例”的落日条款争议ABC(普及版),欢迎分享。
刘静怡 July 11, 2017 version 0.1
7月6日清晨起床后,我把“前瞻基础建设特别条例”(简称“前瞻特别条例”)读了一遍
,在脸书上写了几百字,随后就陪父母上医院看病,同时经民连的许博任汇整并改写成以
下文字,交给来信要求刊登这些脸书文字的苹果日报论坛主编,之后,就引来了行政院点
名指控我“任何法律人不会这样解释”以及我“以讹传讹”的长篇新闻稿:
“充满争议的《前瞻基础建设特别条例》,5日在柯建铭所谓“九二共识”、“各取所需
”的情况下,蓝绿达成年期、金额各砍半成4年4200亿元一期后,仓促完成立法;但却出
现离谱的立法漏洞,让《前瞻条例》成为政府每4年就可提出4200亿元举债特别预算的超
级大钱坑法案。号称执政党“让步”而三读通过的《前瞻条例》,因为第15条施行期间没
有“落日条款”,所以有效适用期间“不是8年”而已,而是本条例遭立法院废止之前“
永远有效”。再加上第7条规定,“中央政府依本条例支应前瞻基础建设计画,以4年为期
程,预算上限为新台币4200亿元,期满后,后续预算及期程,经立法院同意后,以不超过
前期预算规模及期程为之,并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分期办理预算筹编及审议;其预算编
制不受《预算法》第23条不得充经常支出规定之限制。前项所需经费来源,得以举借债务
方式办理,其每年度举借债务之额度,不受《公共债务法》第5条第7项规定之限制。……
”使得《前瞻条例》不是4年4200亿元,或8年8800亿元,而是每4年就可以开一张排除《
预算法》第23条规定和《公共债务法》第5条第7项(中央总预算及特别预算每年度举债额
度,不得超过其总预算及特别预算岁出总额之百分之15)限制的4200亿元钱坑支票。换句
话说,不管谁当执政党,都可以每4年就大方举债4200亿元,而且不受《预算法》第23条
之拘束、也不受《公共债务法》第5条第7项规定之限制。这将把规避年度预算的“特别预
算”以及“政府大量举债”两者,立即“完全常态化”,并且千秋万世延续,已经是严重
的违宪危机和财政危机。而由经民连、惜根台湾、民主平台等团体所提出的民间版条例草
案,是希望以“特别预算、特别监督”的精神,通案解决特别预算常态化的乱象。设有“
总计画”(如前瞻307页行政院核定本)及“个案计画”双层的拟定与核定程序,更有民
间参与、各类影响评估、公开展览、民众异议及听证等规定。财政上则严守《预算法》跟
《公债法》规范,土地征收则有必须办理听证等特别规定。民间版欲以最严谨的程序,确
保是无法用一般预算提出的重大优先且合理的基础建设,才循举债编列多年期的特别预算
案办理。可惜立法院未采用民间版并案审查的主张,最终版本也未参采民间版的立法原则
;最后还出现严重的立法疏漏,导致目前危机。《前瞻条例》最后是依民进党团版再修正
动议通过,呼吁柯建铭总召应勇于承认错误,请总统暂缓公布施行《前瞻条例》,由行政
院提出覆议请立院修正。行政院也应先废止今年4月5日在特别条例通过前,即违法核定的
前瞻计画核定本,待特别条例修正后,再广泛召开公听会听取各方意见,再依照特别条例
,重新拟定、核定前瞻计画才是正办。”
随后,脸书上陆续有朋友传来各路党政要员与党政关系良好的记者分享行政院发言人脸书
并且指责我“典型分不到就血口喷人”之类的评论。
我本来以为,这只是一个非常单纯的立法技术拙劣或立法重大疏漏的立法品质问题,但是
,见识到以上这些完全失去理性的反击之后,我也就意识到,事情大概不是如此单纯。因
为,事后证明,民进党除了硬凹落日条款不是问题外,国民党说是“没注意到”,而时代
力量党则一再强调,该党主席黄国昌曾经在质询时提出此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无人理睬,总
之,落日条款的确是朝野协商后透过修正动议的方式,将第十五条的落日规定删除了。所
以,根据这些事实,任何法律人都该知道,这不能解释为立法疏漏,而是立法者刻意删除
落日条款(也就是立法院朝野各党的集体意志行使结果)。我也要在此呼吁,既然立法院
即将审查前瞻预算,那就应该立即将前瞻特别条例讨论过程的“完整议事录”,毫无保留
与修改地上网,供人民彻底检视,究竟立法过程发生了哪些事。
我的脸书贴文发问重点,很明显并不是“债留子孙”(我根本没用这个词,但是行政院及
其发言人不断把我没讲的话当成回复重点),我的重点是:根据前瞻特别条例目前的规定
文字,究竟,4200亿举债总共会有多少次?行政院不断强调是每四年4200亿而已 ,顶多
八年,但是,4200亿x N的N,到底写在这部特别条例中的哪个条文?因为,只有把这个简
单的问题讲清楚,才能让跟人民清楚地理解到,究竟自己选出的民意代表立法者,是授权
行政院去从事多高额度的举债,有没有开出类似空白支票的举债额度给行政院。
所以,我的问题一直是:既然这是特别条例,为什么“故意删掉落日条款”?
这个不到二十个字的问题,之所以非问不可,理由如下:
一、 立法惯例与中央法规标准法的拘束
先从我国立法机关行之有年的“立法惯例”角度切入:
只要搜寻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就会清楚地看到,“特别条例”或“暂行条例”这
种学理上称为temporary legislation的特别(立)法,通常会有“施行期间”或“废止
日”的规定,当成该特别立法废止失效的依据,而前瞻特别条例在落日条款遭到立法者删
除之后,已经失去“届时发生废止效力”的明文依据,已经是“一般性”或“常态性”法
律,除非立法者未来提案通过,废止此一特别条例(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二条:“法律
之废止,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否则,无论如此,任谁都不能在前瞻特别条
例才刚刚通过之际,就确定其必然会遭到废止,甚或何时废止。
因此,任何具有最基本法律训练的人,都应该问如下问题:前瞻特别条例究竟是什么时候
要“废止”?废止的“依据”是什么?真的是如行政院及其发言人的发言,只要根据行政
院发言人“主观认知”的“法律精神”就可以“单方决定”废止时点吗?还是可以由某种
“皇权独裁意志”决定废止时点?你们是从来没读过中央法规标准法的规定吗?
以下是比对前瞻特别条例前后版本,以及利用全国法规数据库(包括已废止法规也收纳其
中)最基本的搜寻功能,就可以找出来我国立法机关如何处理具有“限时性立法”性质的
特别条例之订定与废止这个答案,而这次前瞻特别条例的立法,立法者显然是选择了跟过
去的特别条例立法模式完全不同的模式,试问:在立法者采取如此有意的区隔性立法手法
的事实基础上,难道还可以做同样的“限时性立法”解释?
这是任何修过高中公民与社会课程的学生,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法规查询技能和发问能力。
我实在不清楚,何以口口声声公开指控别人不懂法律的行政院及其发言人,连自己的法务
部所提供的全国法规数据库基本功能,都不会使用?
***前瞻基础建设特别条例第15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实施。
(行政院版本第11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二一灾后重建特别条例(目前已废止)第75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间自生效日起算五年。
本条例施行期限,于到期前经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长一年。
***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目前已废止)第 30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适用期间为三年。 本条例施行期满未及执行部分,必要时,得经行
政院核定酌予延长,延长期间最多以二年为限。
***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目前已废止)第16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别条例(目前已废止)第 8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十年。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条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石门水库及其集水区整治特别条例(目前已废止)第 8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六年。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条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特别条例(目前已废止)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目前已废止)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曾文南化乌山头水库治理及稳定南部地区供水特别条例(目前已废止)第10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六年。
***流域综合治理特别条例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21条:
本条例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
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特别条例何时失效,可以根据特定人的主观意志“限缩解释”吗?
行政院及其发言人不断指出,他们会用“限缩解释”的方法,将此一特别条例解释成只有
效适用八年。限缩解释固然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但是,并不是可以毫无界线地任意使用
的解释方法。首先,到底进行限缩解释的“依据”究竟是什么?行政院发言人说了就算数
吗?根据立法资料,立法者既然是故意删掉落日条款的,那么,探求立法者真意的结果,
不可能有行政院这种限缩解释的空间可言,否则,立法者就不会主动删除落日条款。对于
一个立法者要刻意使其变成常态性的一般法律的特别条例,顶多可以说立法者心怀不轨或
立法技术拙劣,怎么可以任意进行限缩解释?
换言之,行政院及其发言人不断以“立法过程”来主张前瞻特别条例只有八年施行期间,
但是,立法过程的影音文字资料,却明确显示立法者是刻意删掉落日条款的。所以,行政
院及其发言人不断“僭越职权”代立法院发言所提出的解释,根本是悖于立法事实,过于
薄弱。更离谱的是,行政院及其发言人这种硬凹的说法,无异于是在向全国人民宣告,不
管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草案版本内容,不管立法院委员会一读的立法草案版本为何,不管
三读之后的确定法律文字有没有被立法者删掉或修改,行政院还是可以依照没有通过立法
院三读的原先草案版本内容,自行解释适用法律。那么,如此一来,这个国家应该是完全
不需要立法院行使立法职权了,行政院就自己写法律自己解释自己执行就可以了。若是行
政机关可以用这样无视于法律文字、立法资料与立法者真意的方式,解释适用立法院通过
的法律,用如此可笑的逻辑推演下去,行政院也不需要送预算案到立法院接受审查了,因
为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删除的预算,也可以如法炮制,完全不认帐啊。试问:这是什么样离
谱程度的违反权力分立制衡基本概念的违宪发言?
三、中央法规标准法说了什么?
可能有人会问,难道特别条例这种限时性立法,只能以上述模式设计出来吗?答案是并非
绝对如此。除了立法者有选择将法律废止(第二十二条:“法律之废止,应经立法院通过
,总统公布”)的空间之外,以及法律本身若明文订定施行期间者,可以适用中央法规标
准法第二十三条“法规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满当然废止,不适用前条之规定。但应由主管
机关公告之”的规定外,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会产生法规废
止结果:“一、机关裁并,有关法规无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规规定之事项已执行完毕,
或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规因有关法规之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
无单独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项已定有新法规,并公布或发布施行者。”。
因此,行政院及其发言人若要坚持其主张,应该回答的问题时,前瞻特别条例的规定,会
符合以上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三条哪一款的规定?之所以会符合的具体法律论据与法律
理由为何?行政院及其发言人,有可能在立法者刚通过一个没有订定施行期间的前瞻特别
条例时,就立刻能够充分预见上述几款情形,一定会在八年届至的时点出现吗?何以能够
如此有信心地不断主张立法者删除落日条款也不成问题?是行政院要把哪个机关裁并了?
还是行政院要百分之百保证前瞻特别条例规定的事项八年后一定会执行完毕?所有的轨道
建设八年内一定可以执行完毕吗?城乡建设呢?水环境建设呢?绿能建设呢?少子化问题
八年后就一定会解决了吗?人才培育问题八年后就一定会解决了吗?还是行政院现在就有
充分能力可以预见情势变迁?还是会有第三款或第四款的情形发生?行政院及其发言人是
准确度百分之百的预言家吗?
四、前瞻特别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施行期间”所衍生的解释适用争议
最后,也是最棘手的问题是:前瞻“特别”条例的“施行期间”到底“规定在哪里”这个
问题无法回答的结果,只是会出现4200亿X N的问题而已吗?其实并非如此。
前瞻特别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中央政府依本条例支应前瞻基础建设计画,以四年为期程,预算上限为新台币四千两百
亿元,期满后,后续预算及期程,经立法院同意后,以不超过前期预算规模及期程为之,
并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分期办理预算筹编及审议;其预算编制不受预算法第二十三条不
得充经常支出规定之限制。”
此处所规定的是“四年期程”,不是“施行期间”。
前瞻特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与第三项:
“前项所需经费来源,得以举借债务方式办理,其每年度举借债务之额度,不受公共债务
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之限制。中央政府总预算及特别预算于本条例施行期间之举债额度合
计数,不得超过该期间总预算及特别预算岁出总额合计数之百分之十五。
本条例施行期间,中央政府所举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应依公共债务法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办理。”
本特别条例从头到尾既然没有“明订施行期间”,怎么可以在法条内规定施行期间应该或
不得如何?没有规定施行期间,怎么计算“该期间”总预算及特别预算岁出总额?怎么计
算“施行期间公共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
换言之,立法者删掉落日条款,不就是会导致“举债的特别规定”和“债务总量管制”两
者,都因为“施行期间不明”而失去实质效力吗?
然后,总统就迅速公布了一个如此严重自我矛盾的重大瑕疵法律。
如此一来,未来将导致怎样的结果?
第一种可能性是:其结果会导致本条的特别立法功能丧失,因此无法适用。但是,无法适
用的结果,不是因此完全不受公共债务法的限制,而是回到普通法,反而是必须受到公债
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反而是“中央总预算及特别预算每年度举债额度
,不得超过其总预算及特别预算岁出总额之百分之十五”。换句话说,本来这个特别条例
是要用“施行期间”的“债务总量管制”,去取代公债法中的“年度岁出管制”,但是,
现在既然因为施行期间没规定而导致“特别法”“实质上不存在”,就会必须回去适用“
普通法”中规定的百分之十五。试问:那么这一条特别法的规定,还有存在必要吗?既然
普通法依然适用,为什么要规定这个废物条文?
另一种可能性则是,将本条的解释,采取偏向“行政院发言人说”的解释方式,就是所谓
的“实际施行期间”。那么,就是“每一天都是实际施行期间”,“该期间”就必须变成
“每一天都要计算”,也就是每一天的债务都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那就非常诡异了,这
样解释的结果,应该就会把行政院的预算编列与支用空间绑得更严格,更不符合前瞻特别
条例所要创造出来的财务调度空间。
再有一种可能的解释,则是“性恶说”:立法者之所以故意删除落日条款,就是要让本特
别条例的“施行期间”,变成是没有终止之日的期间,也就是要让“债务总量管制”这个
问题的处理,可以用“无限期向后延”的方式来计算债务总量,也就是行政院永远可以推
说“下年度债务就会减少到15%以内”,所以,现在超过15%绝对没有关系,也就是不管
谁执政,想要怎么操弄特别预算和债务总量管制问题,都可以随心所欲而不受应有的约束
。
前瞻特别条例的立法结果虽然已经变成是4200亿 X N的“常态性、一般性立法”,但是
,截至今天七月十一日早上七点为止,行政院前瞻计画专区里面的前瞻计画书“核定本”
,居然还是继续躺着“行政院 106 年 4 月 5 日院台经字第 1060009184 号函核定通过
”,以八年举债上限8900亿所编制出来的建设类型、计画项目和预算说明(以及两页的成
本效益评估)这个版本,就连立法院所增加的建设类型,也舍不得放进去。
停笔之前,我要再说一遍,不管是朝野政党刻意为之,还是立法疏漏,这是一个具有违宪
瑕疵和挟带中央地方财政危机(我会另外写一篇讨论这个层面的潜在争议)的恶劣立法,
不管党政要员、行政院及其发言人要发动多少抹黑式的攻击,都不会改变我的看法,也无
法阻止我继续针对此一严重立法瑕疵发言。
以下有两份十年内的立法新闻与立法资料,供大家参考:
附件一
不到九年前,2008/11/25的自由时报新闻:
"行政院昨天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草案”与“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投资
特别条例草案”,并送立院审议,民进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批评,前者没订落日期限,
“是准备在未来选举时再发一次”、“公然贿选”;后者没订预算上限或总额,则是“预
留加码可能性”、“是正港的空白支票”,为国民党绑桩,立院已成“行政院的总务处”
。"
附件二
2008年立法院公报(请各位自己去查查后来消费券特别条例到底有没有加上落日条款)
主席:请陈委员亭妃发言。
陈委员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有关消费券的问题,当初民进党开过数次
记者会,提醒你们会发生很多问题,尤其,整个过程急就章,你们没有考虑得非常清楚,
所以,民进党才会建议你们干脆直接发现金,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很多不必要的困扰,而且
多出来的行政成本也可以嘉惠台湾人民。当时我们已经提醒你们 1 月 18 日发放后会产
生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还是坚持。主委、刘兆玄院长和马英九总统都确定要发消费券
,为什么一定要发消费券?我认为你们讲出来的理由都不是理由,从你们提的草案中,我
们可以看得很清楚。最近有些国民党委员说要发第二次,刚才也有委员说第二次要着重某
些族群,甚至有委员在国是论坛中说第二次要在中秋节发放。哇!所有的时间都列出来了
!结果你们送来的草案没有落日条款!扩大公共建设也是你们主管的业务,请问有没有时
间?
主席:请经建会陈主任委员说明。
陈主任委员添枝:主席、各位委员。报告委员,有时间。
陈委员亭妃:有时间嘛!它是不是特别条例?
陈主任委员添枝:是。
陈委员亭妃:消费券发放是不是特别条例?
陈主任委员添枝:也是特别条例。
陈委员亭妃:但是没有落日条款。
陈主任委员添枝:我们只准备发一次。
陈委员亭妃:你讲了就算吗?
陈主任委员添枝:刚才很多委员指教要加落日条款,我们尊重大院的意见。
陈委员亭妃:你不能说尊重大院嘛!现在大院有四分之三是国民党委员,现在是国民党执
政,什么叫尊重大院?重点是整个草案非常离谱,而且是急就章!你们是为后面埋什么伏
笔?
陈主任委员添枝:跟委员报告,没有伏笔。
陈委员亭妃:8 月 15 日是国民党委员所讲出来的时间,原本消费券打算可以使用到 12
月底,最后马英九先生说使用到 9 月底,后来国民党委员说 8 月 15 日中秋节还要发一
次,那个时间和选举非常接近,这是不是国民党另一波变相的贿选?主委,是不是有可能
?要不然这么重要的特别条例竟然没有落日条款!为什么?
陈主任委员添枝:本来只规划做一次,所以没有特别写日期。
陈委员亭妃:什么叫只做一次?时间才重要啊!你今天没有落日条款,而且你说“大院决
定”,“大院”国民党只占四分之三,怎么决定?你们根本是在推卸责任。
陈主任委员添枝:不是推卸责任。我们行政部门向大院报告,我们只准备做一次。
陈委员亭妃:你有没有失职?主委,这个草案居然没有落日条款,你说只要发一次,你有
没有失职嘛!
陈主任委员添枝:这个政策是这样。
陈委员亭妃:有没有失职嘛!居然在草案中订得不清不楚,我怀疑这是在为以后埋伏笔,
因为在 9月 30 日到 12 月底有一个县市长及县市议员的选举,这是你们的做法,如果到
最后马英九的民调还是一蹶不振的话,你们要做的下下之策。
陈主任委员添枝:跟委员报告,我们完全没有这个规划。
以下省略,详情请参见立法院公报
作者:
nonnon (にゃんぱすー)
2017-07-11 19:22:00先推再说
作者:
iphone15 (JeanValjean)
2017-07-11 19:23:00推
作者:
jimmmy (心不透彻)
2017-07-11 19:23:00帮高调 。故意遗漏
作者:
twflash (.....)
2017-07-11 19:24:00蔡英文就是垃圾阿 淦
作者: chensean (尚恩) 2017-07-11 19:25:00
推
作者: mizar0709 2017-07-11 19:25:00
推
作者: james921736 2017-07-11 19:27:00
推
作者: asiapu 2017-07-11 19:28:00
推
作者:
amALu (Luia)
2017-07-11 19:29:00........真的是垃圾不分蓝绿
作者:
ray2501 (猫是一只猫)
2017-07-11 19:29:00不然哩? 最快的解法就是举债上限直接用到完 台湾GG
作者: exarawdon 2017-07-11 19:29:00
推
作者:
ray2501 (猫是一只猫)
2017-07-11 19:30:00民进党如果想改,早就改了啦
作者: Keng 2017-07-11 19:30:00
大洒币VS钱沾
作者:
kissung (天堂鸦)
2017-07-11 19:31:00说个笑话智力测验QQQQQQQQQQQQQQQ
作者: fallheart (快丢我水球阿) 2017-07-11 19:31:00
很糟糕
作者:
Jason0813 (今年结婚抢红包的人太多)
2017-07-11 19:31:00特地删掉跟不小心忘记加进去 两者差很多吧
作者: ukitakechen 2017-07-11 19:32:00
推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7-07-11 19:32:00推
作者:
hugh509 ((0_ 0))
2017-07-11 19:33:00哭婆永
作者:
jimmmy (心不透彻)
2017-07-11 19:33:00推
作者: d286286 (wacygj94ek) 2017-07-11 19:33:00
推
作者:
hiokchi (连筱葳)
2017-07-11 19:34:00推。不用给钱
作者: bywm (断舍离) 2017-07-11 19:34:00
垃圾不分蓝绿
作者:
stone99 (我可以不要说吗~)
2017-07-11 19:34:00推
作者:
ZXian (ZXian)
2017-07-11 19:35:00推
作者:
yubirch (树)
2017-07-11 19:35:00推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07-11 19:36:00今天的刘,不生气,有点专业啊
作者:
mesh010044 (tranquiliness)
2017-07-11 19:36:00推
作者:
a11233x (小宇)
2017-07-11 19:37:00好
作者: a359874165 2017-07-11 19:37:00
推
作者: kimcmo (汪汪) 2017-07-11 19:38:00
推
作者:
billjoe (awesomesense)
2017-07-11 19:38:00推
作者:
amx (全世界)
2017-07-11 19:40:00.
作者:
hiokchi (连筱葳)
2017-07-11 19:40:00再推。不用钱
作者: fvbcgn124578 (fvbcgn9518) 2017-07-11 19:40:00
钱
作者: rutp6j35566 2017-07-11 19:41:00
推
作者:
Gangtai (阿昌)
2017-07-11 19:43:00推
作者: baker31 (xl) 2017-07-11 19:43:00
这么严重
作者:
boomlin (台湾共和国公民)
2017-07-11 19:44:00推
作者: yadohime (君莫愁) 2017-07-11 19:45:00
难怪让步了...
作者:
boomlin (台湾共和国公民)
2017-07-11 19:46:00钱
作者:
vimeo (琬君 是你 o'_'o)
2017-07-11 19:49:00推
作者:
yauger (yauger^^)
2017-07-11 19:49:00推
作者:
Ayenyen (Ayenyen)
2017-07-11 19:50:00推
作者: weoi (小伟) 2017-07-11 19:52:00
推
作者:
lawrance (梦想与理想)
2017-07-11 19:52:00建设本就有期程,还无限增加耶。你当人是白痴不会看?
作者: rudy30832 2017-07-11 19:53:00
推
作者: soratora 2017-07-11 19:54:00
推
作者: ilycw (杀人料理新手) 2017-07-11 19:57:00
推
作者:
iMANIA (我狂热)
2017-07-11 19:57:00推
作者:
jimmmy (心不透彻)
2017-07-11 19:58:00推
作者:
vow70 (许愿)
2017-07-11 19:59:00整个立法院只有黄国昌讲出这件事,蓝绿都在装死。
作者:
lyu0001 (乡民1号)
2017-07-11 19:59:00推 蓝绿假掰空心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