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obike后面一定有你我不知道的政商挂勾。
如果依道路管理交通条例第56条,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
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二、在设有弯道、险坡、狭路标志之路段、槽化线、交通岛或
道路修理地段停车。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
或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
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
七、于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十、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
注意规定,是针对驾驶人开单,
但你知我知,隔壁老王也知,
开单都是按你车牌开的,
顶多你拿出证明说当下不是你开的车,
才可以把罚单转嫁给别人。
但是,
现在obike乱停成这样,
为什么各地交通局都不依照道管条例第74条第1项第4款开单?
第74条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
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
变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
七、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驶至交岔路口转弯时,未让行人优先
通行。
八、于设置有必要之标志或标线供慢车行驶之人行道上,未让行人优先通
行。
九、闻或见大众捷运系统车辆之声号或灯光,不依规定避让或在后跟随迫
近。
注意到了吗?
同样是针对驾驶人开单,
你对汽车就可以直接按车牌开单,
对obike这种可以知道所有人是谁的自行车,却是
“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队副大队长许城铭指出,因为无法找到停车的行
为人,想要依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十四条开罚有难度”
“台北市交通局指出,目前确实无法源依据仅能劝导”
黑人问号哎
有没有神人要出来解释解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