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9 10:42联合报 记者陈宏睿╱即时报导
叶女是台中市某私立大学护理系学生,她在去年3月间骑车经过东海大学附近道路时,因
路面坑洞而自摔,造成骨折等伤势,她控台中市建设局没有维护好道路,有坑洞却未设置
任何警示标示,显有行政怠惰、管理疏失,依国赔法向市府索偿医药费等共98万多元;法
官一审判决,市府虽有维护修缮义务,但客观无法要求市府24小时随时派员巡查,修缮偶
然出现的坑洞,判市府免赔。
叶女在去年3月25日上午7时许,骑车经过西屯区台湾大道4段、玉门路口时,该处有一不
平整坑洞,她骑经过后摔车倒地,造成骨折、挫伤、十字韧带断裂等伤势,伤后需持续复
健,叶控诉市府建设局疏于维护道路,严重影响公共行车安全,造成她骑车自摔。
叶女控称,因伤后需复健,她原在台中澄清医院实习,实习结束后就可到医院担任正职工
作,车祸发生后她无法工作,造成她薪资损失,因此向市府索偿薪资、医药费、交通费、
精神慰抚金等98万2362元。
台中市建设局辩称,虽然市府有维护道路安全的义务,但路面因车辆长期辗压,或其他原
因而有坑洞或凹陷的情形,属于偶发、外来事件,因行政资源有其极限,事实上无从24小
时随时派员监看,各路面是否有坑洞或凹陷。
建设局也称,案发前的23日,市府有进行巡查,并未有发生坑洞,且案发当日,也尚未接
获市民透过1999等专线反映坑洞,不能以市府未即时排除,就称市府有涉有疏失。
一审法官采信建设局说法,认定叶女未提供任何市府疏于维护的相关证据,就指控市府怠
忽职守造成她的损害,判市府免赔,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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