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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姓男子因患有重度身心障碍无力谋生,经法院裁定宣告,选定台南市府社会局担任其监
护人。社会局向法院提告,要求其一对子女支付每月扶养费10500元,台南地院家事法庭
判市府胜诉。熊男一对子女不服上诉,并请法官传唤母亲做证,表示两人从小未受熊男扶
养,都是母亲一手扶养带大,所以希望法官能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法官合议庭撤销原判
,改判免付扶养费,可再上诉。
熊男儿女表示,从小父亲就没扶养过他们,都是母亲一手拉拔带大,希望法官能免除他们
的扶养义务。熊母向法官表示,与熊男分居后,就带着两个小孩找工作扶养小孩,熊男从
此未再闻问母子生活,也未联络他们。
台南地院合议庭根据《民法》第1118-1条文“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
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规定,认熊男未尽扶养子女义务,
因此免除两人对熊男扶养义务,撤销原裁定,驳回社会局声请,但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