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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tvic (fly high)
2017-07-06 21:04:53The Newslens
顶新制油公司被控从越南进口饲料油制成食用油,2014年遭屏东县卫生局裁罚5000万元,
顶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屏东卫生局败诉,应撤销原处分并发还
罚款。
屏东县政府卫生局开罚理由指出,顶新自2012年1月起从越南进口猪油26批、共321万6670
公斤,依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同年10月10日函示,这些进口油脂只能做为饲料用,
但顶新却制成食用油品并在市面贩售。
卫生局认为顶新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7、9款及第44条第1项第2
款规定,裁处新台币5000万元罚款。
不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屏东卫生局在顶新案刑事判决确定前就开罚,违反行政罚
法“刑罚优先”及“一事不二罚”原则,因此撤销原处分,并判处屏东县卫生局应将5000
万元罚锾及利息一并返还顶新,待刑事判决确定再行处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原告顶新制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屏东县政府间有关违反食品
安全卫生管理法事件(104年度诉字第270号),于民国106年7月6日下午4时30分宣判,兹
简要说明判决重点如下:
壹、主文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关于裁处原告新台币5,000万元罚锾部分均撤销。
被告应返还原告新台币5,000万元及自民国103年11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台湾银行活期
存款牌告利率计算之利息。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贰、事实概要:
被告于民国103年10月10日、15日会同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南区管理中心人员至原
告屏东工厂(设屏东县内埔乡建国路24号),查获其进口来自越南DAI HANH PHUC CO.,LTD
(大幸福公司)产制作为饲料用之油品26批,并将其在国内加工制成食用油品后于市面贩
售,认原告之行为违反行为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7款、第9款规定,乃依
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裁处原告新台币5,000万元罚锾,并限期将违规产品全面回收及择
期销毁。原告对罚锾部分不服(至原处分命限期回收违规产品及择期销毁部分,因原告撤
回起诉,已告确定),循序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判决理由摘要:
本院合议庭审理结果,认原告之诉为有理由,其理由如下:
一、原告自越南输入大幸福公司产制之饲料用油品,经加工制成食用油品并于市面贩售,
涉嫌违反行为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7款、第9款规定,刑事部分虽经台湾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判处原告无罪,惟现还在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中,尚未判决确
定。
二、依行政罚法第26条第1项、第2项规定,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
规定者,应依刑事法律处罚之,即刑罚与行政罚之罚锾不得并为处罚。因此,行政机关就
司法机关已着手进行侦查或刑事审理之同一行为,为免有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应待该案
件经检察官为不起诉、缓起诉或经法院为无罪、免诉、不受理等裁判确定后,方得为罚锾
之裁处。
三、合议庭认为,本件被告对于原告上开行为未待法院刑事判决确定结果,却迳以原告有
违反行为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规定,裁处原告5,000万元罚锾部分,核有违反行政罚
法第26条第1项刑罚优先原则之违法。从而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对原告裁
处5,000万元罚锾部分,即有理由。
四、又上开罚锾处分既被撤销,自溯及失其效力,则被告前已收受原告所缴纳之罚锾,即
无法律上原因,自应将所收取之罚锾5,000万元连同存入县府公库后所生利息一并返还原
告,待刑事法院判决确定后,再行处理原告之罚锾事宜。
肆、本件得上诉。
伍、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法官戴见草、陪席法官孙奇芳、受命法官孙国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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