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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肚子国道飙速173 法官:这不是理由!
魏姓男子在高速公路飙速一七三,遭罚八千元并吊照三个月;他打行政诉讼,强调因腹痛
难耐才加速找厕所,最后仍晚了一步而“拉”在车上,有洗车单为证,且他每天要开车从
嘉义到彰化上班,吊照会影响工作,希望撤销罚单。
不过彰化地院认为,“肚子痛”尚未达到危及生命、身体紧急程度,腹泻在车内也只是造
成一时不便利或车内味道难闻,不合紧急危难之要件,判魏败诉;魏不但要被罚款吊照,
还要记违规点数三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并负担诉讼费用三百元。
魏姓男子去年十二月廿九日上午驾车行经国道一号中山高北上员林路段时,被国道警察拍
下时速每小时一七三公里而开单告发。魏以“肚子痛”为由申诉失败,打行政诉讼。
他指出,平常与女友住嘉义,每天开车回彰化老家上班。当天他因得了慢性肠胃炎,在车
子快到西螺休息站时,他曾问自己要不要大便,但那时并无便意,没想到过休息站没多久
,肚脐下方开始抽筋、绞痛,额头背脊发凉、嘴唇变干、呼吸变急,肛门还一直缩。
他一度想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路肩拉肚子,但自认无法停车后,因此加速一直开,希望赶快
抵达目的地“方便”。
他说,当时没注意车速,收到罚单才知道自己超速,他当天还没下高速公路就忍不住拉在
裤子上,当天曾请假洗车,有洗车单据,但因中药没单据,无法证明。
他还说,他除了每天开车往来彰化老家及嘉义居住所,在彰化上班期间不但要开车到台中
送货,有时还要载外公洗肾,若遭吊扣牌照三个月,他不但无法通勤上下班,假使外公有
紧急状况,甚至会害母亲没办法见外公最后一面。
不过法官认为肚子痛不是可以超速的理由,而且魏超速地点在国道一号北上二一六公里处
,大可以从五公里外的员林交流道下高速公路找厕所,但是却多行驶了十多公里到彰化交
流道,与常情不符;他虽然辩称经过员林交流道发现塞车,所以继续往往彰化开,但法官
不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