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比较恐怖的是英国多数民意支持死刑
但是政府官员选择继续废死,无视民意
这篇旧文有写出一些原因
http://www.storm.mg/article/83983
要懂得运用判断力 民代不单只是反应选区的多数意见
“如果有人愿意夺走别人生命做为犯罪行为的话,那么他们生命自然也应该被国家加以剥
夺。”普维斯表示,1964年,国会议员在新政府支持之下,提出一个新的议案,此次法案
有附带5年日落条款(意指5年内废除死刑尝试无法成功的话,还是会回到之前死刑存在的
状况),他们尝试在英国完全废除死刑。
“如果民意是如此强烈的支持死刑存在,那身为国会代表的议员,又何以要投票反对死刑
呢?”普维斯表示,尤其是儿童谋杀及执法人员或警察遭谋杀,犯罪者最被视为该处以极
刑。但是国会议员或民意代表该在民意与人权中扮演怎么样的角色?普维斯表示,一个最
基本的原则:规范拘束立法人员的原则应为“他们是民意的代表,而不是单纯接受委任”。
对于拘束立法人员的原则,普维斯表示,真正国会议员的责任是懂得运用判断力,而不单
单是反应选区的多数意见,他表示,在和平非战争时期,却授权给国家去剥夺生命的立法
方式,“这其实并不恰当”。
一个完美的司法及系统 是不存在的
对于是否能设计出一个完全不受政治或民意干预的司法系统,普维斯表示“基本上是不可
能的事情”。他说明,立法机关之所以不完美,是因为没有办法立出一个完美的法来解决
制度里先天的逻辑跟瑕疵问题,也没办法明确区分哪些罪行应受死刑处罚、哪些不必。
基于以上这些理由,普维斯表示,英国国会废除死刑,之后即便国会议员曾有13次试图恢
复死刑,“但基于国会议员的良知,这些几乎都没通过”。
所以欧洲废死,未必是参照多数民意,更多是国会议员自己的决策
因为到目前英国民调仍然多数支持死刑
自己去查资料就知道了
不知台湾会不会变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