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im (@@@@@@@)
2017-07-04 09:16:54标题:矿业法修正草案 删补偿霸王条款ꀊ
来源:联合新闻网ꀊ
网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1/2562086?from=udn-catebreaknews_ch2ꀊ
内文:ꀊ
2017-07-04 05:10经济日报 记者潘姿羽/台北报导ꀊꂠ
经济部昨(3)日端出矿业法修正草案,修法重点包含删除补偿规定等霸王条款、矿区租
金调涨、未曾进行过的矿场要补作环评等部分,且列为立院下会期的优先法案。
经济部矿务局长徐景文表示,后续将召开公听会广征意见,希望9月前定案并送进立院,
本次修法也针对社会在意的环节做出修正,希望是实务上能够推动的版本。
经济部强调,矿业法以六大重点为修法主轴,分别是开采数量的管控、增订相关环保监督
机制、资讯公开及公民参与、删除展限驳回补偿规定并明订驳回情形、提存使用土地须经
主管机关核准,以及回馈原住民部落及当地社区。
矿业法第31条与第47条因矿业独大的思维,被外界评为“霸王条款”,此次大幅修改,第
31条第二项原规定,一旦展限遭驳回,将有补偿的规定删除,未来驳回将不予补偿。
经济部说明,参考各国矿业相关规定后,发现除韩国,其他国家多无补偿规定,加上矿业
法已明确订有审查要件与应驳回情形,不须再另行补偿。
至于第47条先行使用土地机制将纳入主管机关裁量权,矿业权者应先行取得多数土地使用
权后,始得申请主管机关依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裁量是否核准。
其余修正重点包含未曾进行过的矿场要补作环评,并新增展限申请时得继续开采、办理展
限环评者,均可继续开采的规定;矿权展限维持以20年为限,但期满前“三年到一年”要
申请展限。
备注:
原本的矿业法第31条
矿业权展限之申请,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不得驳回:
一、申请人与矿业权者不相符。
二、无探矿或采矿实绩。
三、设定矿业权后,有新增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定无法改善之情形。
依前项第三款规定将矿业权展限申请案驳回,致矿业权者受有损失者,
矿业权者得就原核准矿业权期限内已发生之损失,
向限制探、采者或其他应负补偿责任者,请求相当之补偿。
前项损失之范围及认定基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原本的矿业法第47条
土地之使用经核定后,矿业权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
应与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协议;
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调处。
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不接受前项调处时,得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但矿业权者得于提存地价、租金或补偿,申请主管机关备查后,先行使用其土地。
真的有够霸王的.....删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