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还是得与时俱进
这次修法次朝一个制度的毁灭上来修法
但是如果不修 有心利用这个漏洞的人就可以为所欲为
只要20天没有提出异议就什么都没了
有心利用这个漏洞的人用各种方式让当事人超过20天不去异议的话呢?!
现在这样的修法 是给支付命令有更完备的成立架构
如果提出支付命令的人有完备的证据和资料 那有何惧?!
不要有被害妄想可以吗 法还是得与时俱进
当这个社会有心存不良念头的人在玩弄法律时 就该适时适当的提出修正
这才是在保障人民的权利 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高
※ 引述《ns954411 (ns954411)》之铭言:
: 雨苍您好
: 其实为什么大部分很多法律系老师反对这次修法
: 而认为这次是民粹修法呢??
: 民诉学者几乎只有黄国昌老师赞成
: 大咖的民诉老师如邱联恭、沈冠伶、许世宦等等基本上都不赞成
: 实务界司法院也不赞成这次修法。
: 请问司改会推动这次修法有想过为什么大家这样挡吗??
: 因为这次修法次朝一个制度的毁灭上来修法,而不是去修正制度缺失
: 支付命令,邱联恭老师认为这是一个快速程序
: 难能可贵的地方是,他可以经由不异议,取得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既判力
: 然后你们就把他干掉了,这制度就跟本票裁定、抵押物裁定没有啥不同,只有执行力
: 对于定纷止争效果变成零,纷争解决一次性也没有
: 只因为被滥用的小百分比??(司法院有统计资料滥用真的很少)
: 而且很多学者提出来,问题只在一个判例
: 61年台抗字第407号(现已经废除)
: 支付命令之声请,除应表明当事人及法院外,只须表明请求之标的并其数
: 量及请求之原因、事实,以及应发支付命令之陈述,此观民事诉讼法第五
: 百十一条之规定自明。因债务人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条对支付命令得不附理
: 由提出异议,故债权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张之事实毋庸举证,其债权凭
: 证之有无,与应否许可发支付命令无关。再抗告人以债权凭证有伪造情事
: 为理由,对于依督促程序而发之支付命令及假执行裁定声请再审,核与民
: 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款之规定尚有未合。
: 其实只要干掉这个判例就够了
: 其实我真的搞不懂,为啥一定要毁灭这个制度???
: 而不是去把它修得合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