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联合新闻网
2.完整新闻标题:没有证据仍裁罚 法官批高市交通局:行政程序空转
3.完整新闻内文:
翁姓男子到高雄租用机车出游,与人发生擦撞,被开出“任意跨越两条车道行驶”罚
单,他向高雄市交通局申诉遭驳回,不服提起诉讼;新北地院法官审理后,痛批高雄
市交通局在没有任何证据下对人民裁罚,民众申诉也没有调查案件事实,严重违反宪
法法治国原则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苦心设制的诸多法制程序,使之沦为形式空转,违
法情节严重,判决撤销罚单。
去年1月31日晚间6时许,新北市芦洲区翁姓男子租用机车行经高雄市新兴区中山二路
时,向右偏准备右转到五福二路上的机车待转区,被后方慢车道上的郑姓骑士撞上倒
地,林车上乘客受到腰伤;警方调阅林的行车纪录器影片,认为翁有“变换车道不注
意来往车辆致肇事致人受伤”之违规行为,开出罚单。
翁姓男子不服向高雄市交通局提出申诉,对方仍认定翁有“1、任意跨越两条车道行
驶。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肇事致人受伤”,开出900元罚单、记违规点数4点;翁
仍不服,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诉讼。
翁主张当时是郑姓骑士车速过快,看到快要撞到他的车,自己紧张自摔,他看到郑
摔车,好心停车扶人,帮忙报警;郑的机车根本没有碰撞到他的车,他没有“任意跨
越两条车道行驶”。另外所谓“发生碰撞致人受伤”,两部机车都没有碰在一起,为
何硬要写成碰撞?租车行检查也说没有碰撞,他请求法官撤销罚单。
高雄市交通局出庭则称本案有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调查报告
表及谈话纪录表、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采证相片影本及行车纪录器光
碟等;翁的违规事实足堪认定,举发程序亦无违误。
另外,警方也回复“检视行车纪录影像,陈述人为闪避前车,于变换车道时,未注意
来往车辆,发生事故,致对造当事人附载乘客腰部受伤”,再依当天交通事故谈话
纪录,翁自承“因要闪避前方车而偏向右行驶,与同方向在我右后机车发生事故,
我车右后车尾与对方左侧车身碰撞而肇事”,翁所称均是事后矫饰辩词,并不足采。
法官勘验郑姓男子机车行车纪录器影像,确认郑的机车左前方与翁姓男子机车右后方
发生擦撞,人车倒地;影像仅可见到两车擦撞,但并无显示翁有骑乘机车任意跨越两
条车道。另外,依据双方谈话记录,其实并未提到翁有任意变换车道的状况,整体
评估应是翁偏右行驶时,因郑车速过快,反应不及撞上。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39653
5.备注:
砲火猛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