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卫福部说hiv患者不必告知救护人员

楼主: yauwin (球是圆的)   2017-06-22 09:08:03
※ 引述《blackbabe (黑宝贝)》之铭言:
: 小弟身为一个键盘消防员,跑救护就是我们的日常工作。
: 但是今天看到我们的卫福部发了公文到我们消防署,
: 内容说HIV患者对于我们救护技术员(EMT)不必尽告知病情的责任。
: 也就是说就算他满身都是血了,他不爽跟你说你也不能怎么样。
: 文末更清楚的写出我们EMT不是医疗人员。
: 这对所有第一线执行救护任务的消防人员都是很严重的指控及威胁。
: 真的不知道上面狗官到底在想什么..
: http://i.imgur.com/a/usS3B.jpg
这位消防员劳心劳力 我想一位小平民可以分享一下意见
各位吵啥甲甲高危险群该说明
但某些人无辜者潜伏期不该说等等 这些方向我想是搞错了
HIV条例就规范12条 感染者有告知医事人员义务
HIV条例还规范15-1 如针扎事件医事人员害怕被感染HIV
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要求验HIV
所以不只告知义务 连很多不知情人感染者都有防护措施了
所以讨论啥族群是高危险群 甲甲该死都过于政治化了
这法明显对 感染HIV者甚至感染HIV之虞者都有所防范
你可以说对HIV者有歧视 这是另外一个议题
但很明显12条 和其他条文 都是针对保护医事人员
何谓医事人员
1.
医疗法第10条:
连本法所称医事人员,系指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医师、药师、护理师、物理治疗师、
职能治疗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营养师、药剂生、护士、助产士、物理治疗生、
职能治疗生、医事检验生、医事放射士及其他医事专门职业证书之人员。(第1项)
连本法所称医师,系指医师法所称之医师、中医师及牙医师。(第2项)
2.
医事人员人事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医事人员,指依法领有专门职业证书之医师、中医师、牙医师
、药师、医事检验师、护理师、助产师、营养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
师、医事放射师、临床心理师、咨商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药剂生、医事
检验生、护士、助产士、物理治疗生、职能治疗生、医事放射士及其他经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医事专门职业证书,并担任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机
关或公立学校 (以下简称各机关) 组织法规所定医事职务之人员。
各机关适用本条例职务一览表,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很明显很抱歉医事人员不包括救护技术员(EMT)
所以这位同仁 我绝抱怨根本合理 这根本歧视EMT
这法律 我觉得有漏洞凭什么 医事人员连有感染者之虞者都可以防HIV
但是确定感染者却没有告知EMT义务
再次强调 我觉得是歧视EMT
而卫服部 依法办事 官腔说 不包含EMT就是这样来
但并附上第三条 官腔十足
没有解EMT被歧视的问题 我觉得不体恤EMT人员
没指出法条有漏洞问题? 替EMT人员发声 这我替EMT人员不值
什么人说啥昏迷不能告知啥 还怪人说文盲根本没看第3条就在骂
对不起 我就是在骂 所以我是文盲XD
这议题我觉得真是歧视EMT 法没保护好EMT 官员又官腔十足
各位我觉得过于政治化 或 过于因甲甲因素偏颇的互相谩骂是没有用的
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中))   2017-06-22 09:13:00
我猜不会改,会被政治正确处理,然后EMT自已吃下去
作者: linchen1121 (伯陵)   2017-06-22 09:14:00
现在是政府官员都被同性恋抓住把柄了吗
作者: SixLine (GG >2SD)   2017-06-22 09:16:00
我说句白的 不管什么梅毒 爱滋 淋病 B肝 有的没的 病人不会告诉你 医院在病例 检验单上都会偷加注特殊符号标
作者: jerrey (TO Heart)   2017-06-22 09:16:00
HlV现在归为慢性病
作者: piece1 (...)   2017-06-22 09:18:00
爱滋患者有时靠北侵入检查把他们排在最后..怪人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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