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件判决引起的纷纷扰扰,让一堆律师和名嘴口水满天飞,却没人抓住重点,
今天终于有这一位律师点出了重点所在:
根据《民法》188条第3项,老板赔偿完后,可再向员工求偿,所以负最终责任的还是员工
。
李律师丢出了金玉,那敝人也提供一些残磗碎瓦来共襄盛举:
敝人从各种报导看来,谢小姐的职务是该店的店长,那应该算是一种获有相当授权
的经理人,也就是民法第528条的委任关系,果真如此,吕先生应可不负民法第188条
的雇佣人连带责任,也就不用连带赔偿。只是不知道为什么吕先生和他的律师没有
作这种抗辩。
但如果吕先生给谢小姐的"店长"头衔仅是虚名,谢小姐实质仅是店员里的领班,那
上面这一点抗辩就不成立,吕先生确实有负雇佣人连带责任的空间。而雇佣人连带
责任的立法目的,其实是为了扩大受害者可求偿的对象,以补救受害者无处求偿或
求偿困难的困境,让受害者及其家属相对地较快或较容易地得到赔偿,也就是说,
立法者在"受害者求偿无门"与"老板很倒楣"的两害之间选择了较轻的后者。而老板
其实也未必真那么倒楣,就像李律师点出的重点,吕先生在赔偿完受害者后,还是
可以转而向谢小姐求偿,让谢小姐负最终赔偿责任。
或许有人说,谢小姐被判无期徒刑,哪来能力偿还吕先生呢?是呀,所以谢小姐
一样无能力偿还被害者家属,那我们该让"被害者求偿无门"还是让"吕老板求偿
无门"呢?这不是是非对错问题,只是价值选择问题,目前的法律是选择了让老板
求偿无门。但如果这个社会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样的选择不对,有什么难呢?一人
一信向选区的立法委员施压,下个会期提案修法把民法第188条废除就是了嘛。
※ 引述《Edifiel (尖头面)》之铭言:
: 苹果日报
: 律师观点:员工杀人、老板赔偿?从妈妈嘴案来看雇主的责任
: 李维刚/执业律师
: 媒体报导“妈妈嘴”案,最高法院判决谢女应和妈妈嘴咖啡店老板吕炳宏等股东,需要连
: 带赔偿其中一位死者的母亲368万元。相关报导一出,一片譁然。大家可能开始想着:法
: 官是不是乱判?台湾法律真是个笑话等……为何员工杀人,老板也要赔偿呢?
: 其实这样的判决并不罕见,也有可能发生在你我身上。
: 先我们来看一下《民法》第188条:“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
: 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
: 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个条文内容主要保
: 障被害人能获得求偿的权利。当初的立法考量在于,雇主的经济多半比员工和一般民众有
: 优势,当员工在执行工作职务时,不小心侵害别人身体健康或财产,往往无法负担高额的
: 赔偿金,身为员工的老板,应较有办法支付,并且,老板也有义务要监督员工在工作时的
: 行为,所以也将老板列入与员工一起连带赔偿。
: 但重要的是,法律也有规定,如果老板能证明员工工作时,已经尽了注意义务,例如制定
: 员工工作守则,规定哪些事情该做不该做、落实教育训练……等,以避免上述的事情发生
: ,老板是可以主张无须负连带赔偿责任的。那万一老板确定要赔偿责任怎么办?根据《民
: 法》188条第3项,老板赔偿完后,可再向员工求偿,所以负最终责任的还是员工。
: 让我们回到妈妈嘴一案,法院认为谢依涵在上班时间,借由“工作职务机会”,在饮料内
: 下安眠药,且其他员工在案发当日,也看到被害的二人后来神情有异、身体不适。这时候
: 如果妈妈嘴平时有建立并落实完善的教育训练:顾客身体发生不适时,员工的通报及处理
: 流程,老板就可依据公司的这个机制,主张争取免责。
: 其实生活中我们也常听闻类似的判决:公司的司机在送货时,与他人发生车祸,法院基于
: 公司与司机具有雇佣关系,因此判公司也须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时候要注意的是,《民法
: 》第188条在经过多年的法院判决及学说见解后,解释为“不管是公司或者在没有成立公
: 司的情况下,以个人身分雇请员工,甚至只要外观穿了公司的制服或驾驶公务车,与人发
: 生车祸等,法律都会认定具有雇佣的关系。并且,只要‘外观上’是执行工作的相关事项
: ,也都会被认为在执行工作职务。”
: “妈妈嘴案”是一场悲剧,就算被害人子女、父母获得法院判决能获得赔偿,也无法抚平
: 被害人家属的伤痛。虽然妈妈嘴老板的确是被牵连,但这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法律
: 的谬误或法官乱判。这件事也提醒各位老板,要好好的制定员工守则、落实教育训练,因
: 为您负有监督的义务,否则万一将来员工在外面撞倒人、打伤人等发生纠纷,老板可能要
: 连带负民事赔偿责任的!
: https://goo.gl/QPjsi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