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nJarvan4 (不解释)》之铭言:
: ※ 引述《lee85313xd (lee85313xd)》之铭言:
: : 民法188条的雇主连带赔偿责任,完完全全的保护受损害之人,结果到了乡民口中变恶法
: : 今年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饮料店打工 上班时间外送饮料,然后撞伤了人
: : 这个人双手一摊说:我没钱,我名下没财产。然后被他撞伤的人就只能摸摸鼻子走人?
: : 为了保护被害人, 特地设这条让受害者就算他的员工没钱,也能让他转向他的雇主请求
: : 损害赔偿
: : 而且也有但书说 雇主若善尽监督之责,可以免付该义务
: : 这种法律在乡民眼中变恶法,我看台湾也没什么法律是好法了。
: : 还有 我只是就法条做解释 法律本身没问题
: : 是法官适用的问题
: 这法逻辑的确是充满支那国民党风格
: 就是请吃河蟹
: 不看道理 只看这样可以河蟹
: 人被害死/害废 但加害者没钱 找不到人赔
: 家属怨气没得到和缓补偿 社会就不和谐了
: 于是就订个可以河蟹的法律
: 找个有钱的人赔 道理就胡扯一通 就算不关这老板屁事也要赔
: 文字游戏说得很漂亮 但钱先拿出来河蟹被害者家属再说
我觉得老板有责任赔到咖啡下药这边
毕竟咖啡是店内端出来在店内喝
搞不好咖啡杯上还有印妈妈嘴的商标
食安没得推卸是合理的
(老板赔完后要告员工是老板自己的事)
至于后续拖出店外杀掉的部分就不该老板负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