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资产保存法
第 103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 万元以上二千
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迁移或拆除古蹟。 二、毁损古蹟、暂定古蹟之
全部、一部或其附属设施。 三、毁损考古遗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遗物、遗迹。 四、毁损
或窃取国宝、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违反第七十三条规定,将国宝、重要古物运出
国外,或经核准出国之 国宝、重要古物,未依限运回。 六、违反第八十五条规定,采摘
、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自然纪念 物或其生态环境。 七、违反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改变或破坏自然保留区之自然状态。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这百年石像应该算文化资产吧
只用毁损罪感觉搞错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