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缩址: https://goo.gl/kA3IRL
在代表民进党的蔡英文当选总统后,
一连串外电报导各国政府表达祝贺意,
有些国外电视台并误植为当选“台湾共和国”总统,而几个国外观点也被提出,包括为什
么各国政府不承认台湾?
是不是应该改变国际上被普遍实践的“一个中国”?同时更有一些国家例如
在英国和美国由个人发起连署,
要求其政府说明对台政策并承认台湾。
其中英国政府在近日因连署跨过万人门槛,正式回应表示其长久以来的见解,
不承认台湾的主因就是“台湾并不是一个国家[1]”。
这恐怕是让多数人难以接受的说法,
但是退一步想,台湾外交上的困境存在数十年,我们都认为纯粹是中国的打压造成,但为
什么“台湾不是国家?”
而国家又是什么,就会是想摆脱今日困境的台湾人必须认真面对的议题。
中文的“国家”一词,对我们而言非常熟悉,而国安、国人、国事、国旗、国歌等延伸用
语更是在普遍的使用下深植心人,然而国家到底是什么,怎么样可以被认定为一个国家却
往往不被多数人认识。国家一词如果透过英文来诠释,其实至少可以区分为地理上(Coun
try)、国族认同上(Nation)以及体制上(State)等不同意涵,如果要正式去讨论“主
权国家是什么”、“某个政治实体是否符合国家的门槛”等问题,使用的就会是“体制上
的国家(State)”,
而这几个问题同时也是国际公法这个领域的前提课题。我们所踩的这块土地,
其实法律上地位模糊而充满争议,
而中文的不精准又刚好提供了参政者与统治者在政策和政治语言上的灰色空间,
但这对台湾人而言实在不是好消息,因为多数人很可能仍接受几十年来威权体制灌输的国
家认同教育,因而没有机会去认识、并透过更客观的视角去理解台湾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与
困境。
“你没有主张的内容、我不能承认”
要讨论什么是国家,以及为什么台湾不被承认之前,必须先知道一个关于承认的前提:“
一个政府只能在它自己主张的范围内得到承认”[2]。
听起来有点抝口,简单讲就是“你
没有主张的内容、我不能承认”。
进一步,要知道的是“国家”是一个在国际场域上的主体,一如民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需
待法律详述其意义与权利义务,透过国际法的运作和实践,在合于一定的要素的情况下,
某个政治实体可以被认为具有国家身份,并非是“我觉得我们是,则我们就是一个国家”
。至于这些要素又是什么呢?
不少人都能朗朗上口说出“国家四要素”,确实这四个要素也就是人民、领土、政府和对
外交往能力,是一般在政治学和国际法上讨论到国家定义时会深究的条件,但同样的,在
讨论这四个要素前,还有几个基本观念必须理解。其一,并非具备常见的国家要素即成国
家,而是通常一个主权国家拥有这些条件。其次,这四要素并不是国际法上具有拘束力的
原则[3],讨论一个政治实体是不是国家,其实尚有更多补充性的客观条件待审查,
包括“主权(Sovereignty)”、
“独立自主(Independence[4])”、“恒在(Permanence)”、“承认(Recognition)
”、“法秩序(Legal order)”,与“一定程度的文明状
态(A certain degree of civilization)”等[5]。其三,也就是台湾作为国家有所争
议的主因:“有意愿成为国家,并且有意愿被承认为国家”。
这几个前提中,最重要也跟我们切身相关的就是“主观上的要素”。
曾对于台湾地位撰文的一些学者都曾清楚说明,要进入前述几个客观上国家要素是否具备
的审查之前,前提是具备“想成为国家的意愿”。
伯明罕大学法学教授Colin Warbrick在《States and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
w*》文中提到:
”Of course, first the claim has to be made by an entity that it both is and
wishes to be regarded as a State. There are few instances where an entity whic
h might plausibly claim statehood has not done so─the case of Taiwan is the o
nly current example.”
“要讨论一个实体是不是“国家”、是不是具备客观的四个要件之前,第一步就是这个
实体“自认为是国家”,并且有意愿“被认为是国家”。在极少的情况中,一个实体或许
有条件声明其国家地位,却选择不这么做──台湾就是当今唯一的案例。[6]”
牛津大学国际法学者James Crawford所著《国际法下国家的成立》中专章讨论台湾的国际
法地位:
"Statehood is a claim of right based on a certain factual and legal situation.
The case of Taiwan raises the possibility that an entity which does not claim
to be a State, even though it might otherwise qualify for statehood in accord
ance with basic criteria, will not be regarded as a State."
“国家地位是基于特定事实上与法律上基础的权利主张。台湾的案例,说明一个政治实
体确实可能未曾自我主张国家,即使它可能具备作为国家的基础,但仍无法被认为是一个
国家。”
当事人没主张自己是国家,其他国际成员又从何承认[7]?
正是因为未曾透过一个正式的法律程序去向世界提出作为主权国家的主张,各国与法学
者只能从今天台湾当局的体制去观察。
而Crawford教授从1949年一直到1996年总统直选,乃至宪法的多次增修、两岸条例的规定
、对外政策的声明以及几位总统的谈话,发现台湾即便是民主化后,体制上也没有切断与
中国在法统上的延续性、未曾明示与中国的区隔,更没有主张成为一个有别于中国的国家
[8],这套宪法一再否定台湾想成为国家的意愿。
也就是说,除了“根本未曾提出主张、因而得不到承认”之外,更甚者,台湾人透过支
持这个体制的运作,反而让各国看见了我们最不想说出的主张:“在中华民国体制下,台
湾是中国的自由地区[9]”以及“中华民国主张为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
于是乎,既然任一个国家只能从我们提出所主张的范围,去决定要给予台湾什么样的承认
,世界各国也就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之间二选一,而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违反
现实的给了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更不要谈给予台湾我们朝思暮想的国家承认的可能,也就
是“台湾是一个国家”。
你接受我们以选举作为自决,并且选择了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吗?
在扁政府执政的期间,“台湾是主权国家、国名叫中华民国”的政治主张被广为接受,然
而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知道,不论是中华民国这个政权或者台湾这块领土,都难以被观察到
一个新的国家法人被建立的过程,他们都仍不是国家。更危险的情况,在支持接受中国并
吞比例低于一成,而超过六成五认为台湾是国家的今天,多数的我们都不清楚中华民国在
法律上的意义是代表中国(这个国家),甚至是向全世界主张“台湾是中国的自由地区”
,更不要谈作为政府实践,我们以地区对地区的架构和北京签了几十个两岸协议。
如果心中要的是“台湾这个国家”,却接受中华民国的运作,那我们真的认错祖国了。
这个近来常被称为“华独”的主张,是由陈隆志教授所建构的“有效自决说”,认为台湾
地位过去虽未定[10],但最终透过民主化“完成自决”而确定了。然而,
联合国大会关于自决的几个决议曾经提示到,自决必须要在几个前提下进行,包括人民对
于自身地位的认识、对于自决选项的认识,以及对于自决最终决定产生效果的认识等[11]
。
也就是说,台湾人虽然在民主化上奋斗许久,然而在选举这个程序上,中华民国政府除了
并没有让我们认识自身地位之外(就课纲争议观之,还遥远得很)、并没有提供给我们除
了中华民国以
外的选项(还是主张代表中的ROC),更不要谈我们并不知道盖了票丢进票箱,
意谓着我们正在自决,而且是进行台湾最终政治权利去向的决定。
我们终究必须理解到,建立国家并不是一个偷偷摸摸、在台面下不知哪天突然完成的工作
,而是要透过程序上正式的主张、透过新体制的建构,诉诸外交上的谈判去争取各国对我
们建立国家的支持,并且去说服世人台湾不只主观上有意愿作为国家,在客观上也满足所
有你们认为一个国家该有的样子。台湾所面对的外交困境有两个层面,其一自然是来自中
国施压的政治上因素,其次,就是属于我们自己应该正视并处理的法律问题,也就是“作
为国家”这件事。看到这边,不少人可能觉得实在太沉重,如果我们不是台湾人,或许不
必知道这么多事,毕竟关于国家这件事,并不是“常识”。很可惜,解决国家地位的困境
是台湾人的宿命,也是我们这辈的台湾人应该勇敢承担的问题,而作为必然理解这些基本
课题的学者也就是准总统蔡女士,更有责任逐步从政治语言的灰色和模糊走出,带领所有
愿意让台湾成为国家的人们踏出“现状”。
[1] https://petition.parliament.uk/petitions/118713
[2] A government is only recognized for what it claims to be.“一个政府只能被
承认他自己所主张的部分”。D.P. O'Connell, Formosa and the Chinese Recognition
Problem, 50 AM.J.INT'L L. 405, 415 (1956)
[3] 四要素,来自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它只是一个由有限国家参与的区域条约,
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第一条说明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人(主体)应具有四个条件,但
并非说明“一旦具备四个条件,则成为国家”。ARTICLE 1、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 a defined territory; c )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4]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62(2nd ed. 20
06) 许多人误解“独立”只能作为动词,并且与分离独立(Separate)连结,然而一个政
治实体是否“独立自主”,也是审视其是否为国家的重要判准之一。
[5] Supra Note 4 at Preface and ch. 2
[6] Colin Warbrick, States and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Malcolm D.
Evans (ed.),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
6), 240.
[7] Anthony Aust,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7-19 (2005)
[8]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12-220 (2nd
ed. 2006)
[9] 见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
[10] 在美国的“一中政策”中,传达的旨意是“中国只有一个,两岸问题和平解决,台
湾地位未定”。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建交的三公报中,表示“认知到中方关于台湾属
于中国的立场”,但并非“承认台湾属于中国”,有别于中国的“一中原则”。
[11] 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12月14日通过之1514号《襄助殖民地国家与人民独立宣言》
____
延伸阅读
https://tinyurl.com/htbbyy7
#1Mrn_D46 (PublicIssue)
破除台湾是中华民国的天大谎言(持续更新)
国共 我只能鬼扯开罗宣言 新闻稿欸 没办法 就是国共自知不是自己的,只好国际上
一直嘴,跟别国建交公报多少嘴一下,但是嘴再久也不会是你的啦
老共不愿面对的真相】全世界多数国家与中国建交,却不承认台湾属于中国
https://tinyurl.com/kd7gf2m
http://i.imgur.com/4PWTCKR.jpg
http://i.imgur.com/jc6dTa5.jpg
https://youtu.be/fRsyVsXVNNQ?t=1004s
台湾人还没有达到太阳花的大量共识要自二战之后依照联合国宪章去住民自决建国!
一堆人还在长久的党国教育洗脑中
还在以为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名字叫中华民国
真是错的离谱 醒
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