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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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会今天(26日)通过“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确立了原住民族语言为国家语言的地位,规定政府应每年宽列预算,推动各项族语发展措施,并应培训族语老师,学校也要提供族语课程。
攸关原住民族语言保存及发展的“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历经12年终于在26日的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明定原住民族语言为国家语言的地位,这也是继“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后,近10年来,政府对原住民族权利法制化所制定的第三部专法,保障原住民族语言的保存。参与修法的民进党立委Kolas Yotaka表示,这是历史性的一刻。她说:‘(原音)我们明确的在法律中定义,何谓原住民族文字,让我们千百年来被视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可以往前进一大步。’
三读通过的条文明定,原住民族语言为国家语言,地方政府、原住民地区,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非原住民地区等,应设置专职原住民族语言推广人员,政府也应会商各族,研订原住民族语言新词,并编撰原住民族语言辞典、建置语言数据库。
同时,为带动全面学习族语的风气,三读通过的条文也明定,本法施行3年后,原住民参与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公费留学考试,应取得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公家机关及学校等依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进用人员时,应优先雇用具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者。此外,现行以钟点费计算支付族语老师薪资的方式,将改为专任并以月薪方式支付薪资,改善目前全国825位族语老师面临待遇偏低的困境,而公文也将采中文、族语双语并列方式书写。
另外,院会也通过政府每年应宽列预算推动本法锁定的各项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措施,政府捐助的媒体应制作族语节目、语言学习课程,并出版原住民语言出版品,使用族语比例不得低于总时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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