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
最近同志议题很夯
因为宪法解释民法违宪,要修正
违宪的理由是侵害到人权
那请问一下前一阵子刚过的
可爱动物保护法中的,禁止屠宰可爱动物+贩售
是不是也有违宪疑虑阿?
伊斯兰觉得猪脏所以不吃猪肉
硬督人觉得牛是神圣的所以不吃牛
古早台湾人因为牛要负责耕种很辛苦,所以也不吃牛肉
都有合理且恰当的教义或理由
而台湾立专法保护可爱动物不被杀的权益
是依照什么概念而设立的阿?
我这人很简单,能吃就是福,不论哪种肉
(当然不是指我喜欢吃狗肉,我也不吃狗肉,但不代表该被禁止)
为什么法律要规定台湾人不能宰狗(间接不能吃狗肉)呢?
这样是不是违背了宪法的人权?
基本人权就是吃的权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