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文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
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
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
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
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
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
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然后
又本案仅就婚姻章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
之平等权,作成解释,不及于其他,并此指明。
看到没"本案仅就婚姻章规定"作成解释,不及于其他,并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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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他相关的法条 看来还是得再经过释字了
请不要高兴的太早还有路要走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