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完整新闻标题:
释宪案 大法官:性倾向、不能生育非结婚要件
3.完整新闻内文:
2017-05-24 21:51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现行婚姻章规定,结婚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大法官748
号释宪文指出,此项婚姻规定是以“性倾向”为分类标准,而使同性性倾向者的婚姻自由
受相当不利的差别待遇,且婚姻法律并未将能否生育视为婚姻的要素,因此若以不能繁衍
后代为由,让同性者不能结婚,显然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违反宪法平等权意旨而违宪。
大法官释宪指出,宪法第七条规定,我国人民,无论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而此五种禁止歧视事由,只是例示,其他如身心障碍、性倾向等分类标
准,若有差别待遇,也是宪法平等权应予保障范围。
大法官指出,现行婚姻章仅规定婚姻由一男一女的永久结合关系,而未使同性别的二人也
得以成立相同的永久结合关系,这是以“性倾向”为分类标准,而使同性性倾向者的婚姻
自由受相当不利的差别待遇,而宪法第廿二条保障婚姻自由与人格自由、人性尊严均密切
相关,也是重要基本权利。
大法官表示,性倾向是难以改变的个人特质,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内外重要医学组织均认为
同性性倾向本身并非疾病,但在我国,同性性倾向者过去因未见容于社会传统及习俗,以
致长期受禁锢于暗柜内,受到排斥或歧视。
大法官认为,婚姻法律并未规定异性结婚须以具备生育能力为要件,也未规定婚后不能生
育是婚姻无效、得撤销婚姻的事由,因此繁衍后代显然不是婚姻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不
应以不能繁衍后代为由,使同性者无法结婚,否则将是差别待遇。若容许同性二人依婚姻
章实质与形式要件规定,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且要求亦应遵守婚姻关系存续中和终止
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并不影响现行异性婚姻制度建立的基本伦理秩序。因此,若以维
持基本伦理秩序为由,使同性者不得结婚,显然不合理,也违反宪法的平等权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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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
关于这个立论,未看先猜,反同应该又要拿人兽交、人兽婚说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