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一夫一妻应全民公投” 两大法官提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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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运动先驱祁家威声请的同性婚姻释宪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后今天做出释字第748号
解释,认定《民法》未允许同性婚,是违反《宪法》第7条及第22条对平等权及婚姻自由
的保障,但仍有大法官黄虹霞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指出,“男女有别,很八股吗?”大法
官吴陈镮也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婚姻…并非一昧倣傚他国之作法即可”。
黄虹霞在部分不同意见书中,感性的指出,“我们都是台湾这块土地上的兄弟姊妹,手心
手背都是肉,因此深刻感受同婚议题正反双方的高度关切”,她表示收到超过200封的反
方陈情书,她虽然同意对同性之人成立永久结合关系给予适当保护,但她认为“传统婚姻
单指异性婚姻,并无争议”。
黄虹霞认为,婚姻制度历史悠久,先于《宪法》而存在,可说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永续的
最重要制度,所牵涉的领域岂止法律、医学而已,“同性别二人”与“异性别二人”二词
本身其首字即有“同”与“异”之不同,不可视而不见强说两者相同,两者确有“有无自
然生育子女可能”的大不同。
黄虹霞强调,“男女有别,很八股吗?…从我们最关心的保护子女的观点来看…子女需要
父与母,不论严父慈母、严母慈父、父慈母爱、父爱母慈…由一些陈情书中,我们看到赞
成方举出一些照护子女有方之案例,就此表感佩。但是由少数个案还不能即推导出:二父
或二母与父母双全等无差别”
吴陈镮在不同意见书中则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所成立的适法结
合关系,是一种受宪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Institution),是否变更,涉及整个社会及
文化价值观的变动,并非一昧倣傚他国之作法即可,而应该由中央立法机关以间接民主程
序,或者全国民众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程序做决定。
吴陈镮强调,《民法》虽然对结婚当事人必须是一男一女,并没有直接明文规定,但《民
法》亲属编诸多规定,都是建构在以一男一女的基础概念上,因此《民法》上的所谓婚姻
,仍应该以一男一女为限,大法官释宪第362号、552号也都指明婚姻是以一夫一妻成立。
吴陈镮批评,此次释宪的“多数意见”,“反客为主、倒果为因,认婚姻自由不限于一夫
一妻之婚姻制度,故得出《民法》亲属编婚姻章有立法上重大瑕疵之结论,逻辑谬误,无
法认同。”“降低持不同意见者继续对话与彼此进一步了解及包容只可能性,至为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