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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灯泡案凶嫌不得判死?法官投书:智障不应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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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湖女童小灯泡案日前一审宣判,被告王嫌被判无期徒刑。士林地方法院称,虽然很愤怒,但受联合国“两公约”拘束无法判死,仅能在有期、无期徒刑间量刑。对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张升星投书媒体《精障不得判死 智障不应为官》,他直言,基于对本土法制的深刻理解与合理诠释,毋须挟洋自重地托辞于国际公约,这就是先进法治与落后民粹的差异。
张升星在文中批评,该案判决写得义正词严,可惜为德不卒,无法掩饰瞎掰鬼扯的作文比赛。他认为,最为可议的就是判决宣称《两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规定,精障者不得判死,因此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张升星指出,法官洋洋洒洒的援引:“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对西元1995年美国、2008年日本之国家人权报告之结论建议,及R.S控诉千里达与托巴哥之个人申诉案决定”等语,然而《公政公约》第6条仅就未满18之未成年人及怀胎妇女,规定不得判死及执行死刑,并无任何关于精障者不得判死的限制。至于美国和日本的国家人权报告,根本没有国际法的效力!
张升星也说,人权委员会基于尊重国家主权,对美国执行精障者死刑表示“遗憾(regret)”,对日本表示“关切(concern)”,结果却被台湾法官硬拗变成具有拘束力的“解释意旨”!“试问其国际法之法理基础何在?这不是鬼扯,什么才是鬼扯?”
他指出,小灯泡案判决理由认定:“被告虽为罹患思觉失调症之人,惟其行为时之辨识能力、控制能力均与常人无异,故无从适用《刑法》第19条规定不罚或减轻其刑”等语。张升星质疑,两者如何相提并论?既然被告行为时思虑正常,不得主张不罚或减刑,但是法官却又认为被告罹患思觉失调症,所以不能判死?这种自相矛盾的判决理由,不知所云的梦游呓语,究竟是什么法理?
张升星直批,法官拿着不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借口,扭捏作态地宣称量刑遭受限制,因此“被迫”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这种政治正确的左右平衡,欠缺直视问题的专业担当,只是刀笔胥吏的舞文弄墨!
他最后写道,法官既然认定被告系因“思觉失调之妄想驱动杀人”,大可迳依《刑法》第19条减刑,何以自甘沦为领事裁判权复辟的司法殖民地,错误诠释连自己都搞不懂的国际公约?精障不得判死,智障不应为官。(李游博/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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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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