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疑同志方提出同婚违宪盼大法官捍卫宪法

楼主: legendary85 (legendary85)   2017-05-18 19:39:29
※注:有电视或媒体有报导者,请勿使用爆卦! 未满20字 一行文 退文
卦点
质疑同志方提出为何同婚违宪盼大法官不畏强权捍卫宪法
“同性婚姻立法”有违宪法第11、22、23条等
欧洲人权法庭已先后三次否决“同性婚姻”乃《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0条及第23条所指
的“平等权利、基本权利”
尤美女呛声若同婚违宪将检讨大法官选任机制
好大官威 W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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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甲甲口中的9.2
领政府补助及民间捐款的同志热线做了这些事
同志评论网推动“娱乐用药合法化”被打脸
#1P6v_fBq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982633.A.2F4.html
#1P6wuyLV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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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亲密关系座谈]第一次多P就上手-多人性爱讲座爆场加开-2016/04/30(六)
https://hotline.org.tw/event/856
→ aa124816: 大麻的成瘾性和对身体的危害性都输尼古丁 到底是要多恐 05/17 09:04
正文
https://goo.gl/qFuhvX
吁各大法官勿图强说,自毁公信
法理学研究社、伪平权监察群组、家校及各界反对扭曲婚姻制度群组 联合呼吁
前言
司法院于3月24日开始审理由祁家威与台北市政府联合提出的“同性婚姻”释宪呈请,此
释宪案深受台湾与海内外华人关注,究竟各大法官是否正确释宪与忠于事理,抑或意图强
说与扭曲事理(包括以声称“实现人格的自由与权利”来间接合理化“同性性行为”,继
而以婚姻制度之修改来强逼人民认同,见下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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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释宪案所争论的是,究竟《民法》第 972 条写“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而
没有使“同性别二人间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是否违宪,也即【1】是否有违《宪法
》第7条“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2】是否有违《宪法》第22条“凡人民之其
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3】是否有违《宪法
》第23条写的“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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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会按字意、语义、逻辑、法理与事实,指出为何《民法》第 972 条并没有违反《
宪法》第7、第22及第23条,以及为何“使同性别二人间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反而有
违《宪法》第11、22及23条,以及有违《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及第26条、《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及第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儿
童权利公约》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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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蟆何民法第?972并没有违反宪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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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尽管不作“立法原意”考究,而只作“法律条文字意、语义和逻辑”考究,《宪法
》第7条写的“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都不可能被解说为“因而同性别二人
间都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此等解说是明显有逻辑谬误的,把“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这话解说为“由于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男与男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女与
女也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是典型的错误逻辑推演,因为“由于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所以男与男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已明显是前后不配对之“由于…所以”逻辑。倘
若《宪法》是早已有“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及“男与男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
则“女与女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当然是跟着能配对出的逻辑和“法理”,然而,《宪
法》并非是早已有“男与男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这条的,这点及前面所指出的逻辑谬
误应是大法官们能明察的,若有大法官不同意这个核心重点,则必须先给一个能服众的反
驳,否则会是在“改宪”,而不是在“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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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亦写有“男女平等权利”这点(节录:“联合国国家人民
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
…”),以及在该宣言第16.1条且写有“成年男女…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
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而该宣言第16.2条则写“只有经男
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如此,难道该宣言第16.2条没有指同性
之间可缔结法律上婚姻,乃是违反该宣言的第16.1条,且是违反该宣言在序言说的《联合
国宪章》(也即“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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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亦写有“人人平等”这点(节录:“鉴于依据《
联合国宪章》揭示之原则,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
认,实乃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以及在该公约第3条且写有“本公约缔约
国承允确保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及政治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而该公约第
23条则是写“…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缔约国应
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双
方权利责任平等…”如此,难道该公约第23条没有指同性之间可缔结法律上婚姻,乃是违
反该公约的第3条,且是违反该公约在序言说的《联合国宪章》(也即“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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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0条亦写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在第23条且写有
“要确保男女在各范畴的基本权利平等”,但欧洲人权法庭已先后三次否决“同性婚姻”
乃《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0条及第23条所指的“平等权利、基本权利”,如此,难道该
宪章第23条与第20条相违,以及欧洲人权法庭对该宪章此两条的“释宪”亦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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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蟆何民法第?972并没有违反宪法第22及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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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22条写“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
保障”。《宪法》第23条写“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
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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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72并没有违反宪法第22及23条,原因除了因为“同性别二人间能成立法律上婚姻
关系”不属于宪法第7条的“平等权利”外(参前面剖析),更因为“使同性别二人间能
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是会带来妨碍他人自由、侵害人权、妨害公共利益的影响,所以不
能视为可属于宪法第22及23条指的“人民于法律上之其他权利”, 详见下文分解。
事实上,婚姻制度根本不是为保障“任何两人”有彼此相爱/相亲相爱/一起生活之“法
律权利”的制度。有人极力反对把婚姻制度与整体社会的下一代繁衍、身心健康成长、及
其所需保护相提并论,及指婚姻“只是”关乎“任何两人”彼此相爱/相亲相爱/一起生
活之自由权利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么,任何两人彼此相爱或相亲相爱
的私事,则关政府或社会什么事?“任何两人”的不再相爱或不再相亲相爱,及要分开,
又关政府或社会什么事?且为何“任何两人”彼此相爱或相亲相爱就该可享有额外税务优
惠和公共福利呢?
有人强说,指称由于《宪法》第22条写的“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可包括“实现人格的
自由及权利”,所以《民法》第 972 条没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是违宪云云,然而
,“实现人格的自由及权利”这概念应包括什么呢?若认为这概念应包括“任何两人可一
起居住和生活之自由及权利”、“任何两性别的人可作性行为之自由及权利”的话,那么
,我们的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有阻碍这两种自由或权利吗?明显没有。反而, 把
“同性婚姻”法制化却明显会钳制到人民不认同“同性性行为”的自由及权利(又或称人
格的自由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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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蟆何给“同性婚姻立法”反会有违宪法第11、22、23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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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使同性别二人间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是会带来妨碍他人自由、侵害人权、妨害
公共利益的影响,因而反会有违《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与及会有违《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某些条文,以及有违《宪法》第22、23条呢?原
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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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把根本不等的事,说为乃同等或平等的事,是指鹿为马吗?答案明显“是”。整体
而言,“异性结合”有繁衍下代的潜在可能,“同性结合”不是有繁衍下代的潜在可能,
两者根本不等,把两者说为乃“同等”或“平等”,是指鹿为马吗?答案也明显“是”。
自然地,弄虚作假之声称“平等”,所跟着可带来的便会是伪平等权利,也即伪平权,而
伪平权跟着会给社会带来的,则是伪公义、不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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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使同性别二人间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乃是真平权和真公义的立法,不是伪平权
和伪公义的立法,那么,《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3条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结合看为婚姻,及看为是应受社会保护的“自然与基本单位”,
岂非有违“平权”与“公义”?何以“同性结合”亦应算为社会的“自然单位、基本单位
”呢?此外,欧洲人权法庭之先后三次否决“同性婚姻”乃“平等权利、基本权利”,岂
非也有违“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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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同性别二人间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不但是伪平权、伪公义的立法,且是会带来妨
碍他人自由、侵害人权、妨害公共利益的立法 ,及因而会是不公义的立法,这可见于“
同性婚姻立法”后,跟着一定会带来的其中后果是,幼童自幼稚园开始,便要被迫接受可
有两个爸爸、两个妈妈之来自于“图画册”及“儿童读物”等之混淆不清、混乱不妥的观
念,且孩子自小学或初中起更要被迫接受“同性性行为是没问题的、是好的”之直接或间
接教导,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绝学校给其子女灌输这种洗脑教育,否则都可被控“歧视”
;至于同志家庭孩子的负面经历和心声,亦会成为传媒和学校的禁谈,以免会被控“歧视
”。其实,任何立法又或修法,若是会直接或间接使到社会(包括任何年龄的学子)无法
全面认识、思考、分辨或谈论有关同性性行为之问题的话,都是属于一种具有侵害思想自
由、良心自由、言论自由、儿童权利、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权利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义的
立法,及是有违《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及第26条第2与3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18条及第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3与4款、《儿童权
利公约》第14条的立法。可见如此立法所会带来的,并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妨碍他人
自由、侵害人权、妨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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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可见,把“同性婚姻”法制化明显会钳制到人民不认同“同性性行为”的自由及权
利(又或称人格的自由及权利),有违《宪法》第11、2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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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妥之“释宪”与修法将会带来的不是长远社会文明,而是深长社会问题。审理此“同性
婚姻释宪声请案”的各大法官应正确释宪与忠于事理,而非意图强说与扭曲事理,免自毁
公信。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6-05-18 19:39:00
没空啦
作者: zoo1989z (趴凯)   2017-05-18 19:40:00
崩崩崩崩崩
作者: crispycarrot (小萝卜道尼)   2017-05-18 19:40:00
真的没空
作者: QBey (Q贝)   2017-05-18 19:40:00
两公约正夯
作者: ej83bp6 (a3xfjljdflkj2sdzmcljixz)   2017-05-18 19:41:00
作者: fallheart (快丢我水球阿)   2017-05-18 19:41:00
太长,有没有简约版( ̄▽ ̄)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18 19:43:00
萌萌猛 把毒品合法化跟同性婚姻扯在一起 基督徒素质
作者: crispycarrot (小萝卜道尼)   2017-05-18 19:43:00
等下星期如果真的违宪再来崩溃嘛 乖
作者: amoebaba (阿米巴巴)   2017-05-18 19:44:00
请问可以推9.2崩溃了吗
作者: l9763858 (l9763858)   2017-05-18 19:44:00
离恐同受难日还有6天 不要那么早崩嘛
作者: sober716 (像大樹一樣高)   2017-05-18 19:46:00
这一篇文章值 1 Ptt币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18 19:48:00
每一篇都复制贴上也不排版 这样也想带风向?
作者: lithaimo (莱斯艾摩)   2017-05-18 19:53:00
作者: tony84590 (猫咪起飞)   2017-05-18 19:57:00
还有六天,到时候再庆祝也不迟
作者: Gunnar (遗忘)   2017-05-18 19:57:00
再等等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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