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nnyvvang (荣尼主)》之铭言:
: 反对通奸除罪化的起手式
: 跟反对多元成家的有87像
: 一开始先举如果是你的家人被xx
: 这些人心态是怎样?
: 自己怕得要命
: 根本是鲁蛇心态
: 通奸入刑根本浪费司法资源
婚姻中之一方与他人性交侵害他方之配偶权.
走刑事路线, 虽为告诉乃论, 但仍由检察官进行起诉.
走民事路线, 须由他方自行提告, 通常需支付律师费.
两者比较之下, 前者显然对他方较为有利.
且就刑度上, 通奸即使成罪, 刑度也不高.
其限制之人权(一年以下之人身自由或罚金)
难谓高于受侵害之配偶权.
故现行通奸罪有存在之利基, 无废除之必要.
不过我很好奇支持废除一方的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