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通奸除罪化 司改分组会议决议通过

楼主: unknown (ya)   2017-05-18 19:33:59
※《cc9i (正直与善良)》的观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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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奸除罪化 司改分组会议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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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hoo奇摩(即时新闻)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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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39条条文为“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 第五分组委员纪惠容、赖芳玉、林志洁等人解释,刑法通奸罪的存在,于性别平权意识尚
: 未发展、台湾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其保护弱势配偶的功能;不过,台湾现今已有
: 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于民法亲属篇内,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
: 、子女之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的标准,并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之依归。
:  
: 因此,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的通奸罪,委员们认为目前存在的正当性已属薄弱。
目前婚姻没被认为是权利甚至是人权前通奸罪存在刑
法中正当性的确是薄弱,但是主张通奸罪除罪与
主张婚姻权是人权的人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他们
的逻辑就非常怪,如果婚姻是人权以刑法保护人权
正当化基础非常强甚至只是权利以刑法保护也不能
说不可以,当然主张婚姻不是权利的人主张通奸除
罪正当性就强多了。
还有人说刑法不应介入私法纠纷,难道352~355
毁损相关犯罪、356损害债权罪就不是刑法介入私
法纠纷还有人回复说司法不能成为报复工具这句话
在八卦版说不会觉得很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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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分组委员也说,与通奸罪有关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
: 例外规定,依此规定,配偶得仅对通奸的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于相奸人,但此规定
: 违反刑事诉讼原则,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的实质
不平等。
性侵害与性骚扰相关犯罪几乎都是男性被追诉惩罚套
用这个逻辑是造成男性实质不平等吗,当然不是,拿
这个当理由还蛮可笑。
有人说老婆会原谅老公所以几乎都是女性违犯为多,
性侵性骚男性为被害人也几乎都会原谅。
所以拿女性远高男性不能当理由,反例就是性压迫相
关犯罪犯罪者几乎都是男性,男女比例不等远大于通
奸罪。
:  
: 委员们也说明,根据实际案例,有主张受性侵害的告诉人,在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
: 定罪,却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导致“实务上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
: 配偶提告通奸,而不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
: 行使。
:
这根本两码子事,能拿来比较逻辑非常怪,依造这理
由诬告罪也要废除吗。
何况两个案子是原被告互换的案子,举证责任及证明
程度完全不同,性侵由原告( 通常为检察官 )举证且需
举证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说前案性侵无法举证
就推定后案有罪,如果这样做后案就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后案要独立判断。
以林作家来说,不能说她性侵罪败诉就推定通奸
有罪因为性侵的案子里可能还有其他可合理怀疑无罪
的理由还有20%,但不能以这20%就认定后案通奸有
理由还是要举证到无合理怀疑。
性侵罪与通奸罪根本是两个不同的事,拿来混在一起
当理由,逻辑非常错乱。
作者: orfan (MISANTHROPE)   2017-05-18 19:37:00
看你的用句就知道是法律系
作者: ams9 (大发利市)   2017-05-18 19:37:00
作者: ra9999 (Ra9999)   2017-05-18 19:37:00
杀小排版
作者: naly0617 (袖)   2017-05-18 19:41:00
比较好奇的是现在开会开了半天.最后的结论政府就直接照办.还是又要掐头去尾选对自己有利的做.这个会议在法律上有任何约束力吗??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7-05-18 19:46:00
原来你也有跟我同一国的时候
作者: jungle01   2017-05-18 19:53:00
这是称赞吗 XD 不过我一向以法律及逻辑不管情感的判断事情本来就不会得到多人的认同 我也不在乎 ( 这才是文人气结)
作者: ams9 (大发利市)   2017-05-18 19:55:00
再推原PO上面三句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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