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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长,说明少年、罪犯如何在先进国家中帮助回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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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安置辅导制度之回顾与改进公听会
时间:106年4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时00分
一、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李茂生教授:
我们的国家就是把人放到一个机构里面去,其他应该负责的机构就会忘记自己的本分。当
时我们就想说,那社福机构很简单啊,我们法院只要裁定少年到社福机构去,如果社福机
构不做,就裁定过去就好了。结果没想到,根本裁不过去。
裁不过去的原因在什么地方,机构说没钱收这些小孩很困难,那时我就从台北跑到台中,
找当时的儿童局,经过三任左右的局长,我一直在谈说,是不是应该去弄出一些床位出来
,三位局长都一致地跟我表示“没钱”,因为社福是最没钱的。没钱的情况下,当然就没
办法啦,我就跑回司法院,当时的长官就说:“好吧!就由司法院来出钱。”但司法院出
的钱就只是照顾人力的时数费用而已,也就是说,社福机构里面的其他处遇,像医疗、就
学、就业、就养等等的服务,是没办法由司法院出的钱支应。这部分也不能让司法院来负
责,如果要司法院管那么多的话,那把矫正署纳入司法院矫正厅就好了,经费也由司法院
来管。但司法院是一个裁判机关,只能做整合,弄出一个vision,由其他机关去执行,不
能全部让司法院来执行。
最后司法院少家厅准备了一千万左右,那个单位钱用完,就由这个大水库出钱出去,但是
只能负责时数,一万八千块一个月,只能负责时数,其他服务是不行的。
现在发生一个问题:把人安置出去时,社福单位说一个小孩子要四万、五万,不只一万八
,但四万、五万扣除一万八以后,其他部分应由谁来出?司法院吗?司法院不是一个什么
都有的机关。
因此有些社福机构,纵然床位未满,也不收司法少年,主要理由是什么?就是这些司法少
年非常难处遇。说实在这是法官在选案的问题。我不去批判法官,是我根本不知道法官怎
样选案。少年被送到社福机构,不是人身自由没被拘束住,必须去顾虑机构到底能不能处
遇这个孩子。
把所有事情摊开讲,很多社福少年里也有保护管束的少年,也就是,不要区分社福少年跟
司法少年。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基本观念是把少年视为社会的被害人。一个小孩那么小,为
什么会杀人放火?为什么当车手?到底是成人的责任还是小孩子的责任?各位想想,各位
15、16岁的时候,都做过什么事情。你有这种环境不去做坏事,他们有这个环境吗?因为
他没有选择的可能性,所以由国家付出心血给他机会,也让我们自己来赎罪。但我们不是
这样子想的,很多少年一送过去,大家就开始区分:你是司法少年还是社福少年。
最难过的一件事情是:这个制度已经实施几年了,不是说我要讲社福单位,矫正单位也一
样,矫正署也一样。矫正学校设置了那么多年,矫正教育有没有人做研究?有没有一个团
队把矫正教育的内涵、机制,应该牵扯到多少资源调配等等的做研究?没有!当然矫正署
会讲:我们没钱没人啊,社福单位也讲没钱没人。
这制度一开始设计时根本不是这样。司法院是负责:收了少年后,觉得少年不适合送到矫
正署的机构,也不适合留在社会,我们提供某种程度上的拘束,然后在这段时间里,派专
家了解他的生涯历程,并跟他合作把他的人生规划好,多阶段的、多元的把就学、就医、
就养、就劳所有事情,整合起来,再派个Case Management,也就是个案管理人,管理这
个案。当在某阶段看到情况不对的时候,就再吸收另外一种资源进来。应该要这样做,才
可以把少年给救回来。救回一个少年总比让他成年以后再当犯罪人,继续危害社会好得多
。
这制度并不是一个坏的制度,只是在最初设计时太天真,认为只要把制度设计出来,每个
单位就会主动说,这部份由我来负责,那部份由我来负责,大家一起来拯救这陷入犯罪的
少年。三十几岁、四十岁的李茂生,确实没有六十几岁的李茂生那么厉害,真的是非常单
纯,以为说制度设计出来,资源就会到位。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并不是说什么地方不对或应该做什么,而是真的要心平气和坐下来,
看司法机关能做哪些事情?少调官、少保官是不是应该分开来?每个阶段在执行时,应由谁
来监督?
最近为了假释制度问题,我在看意大利的行刑制度,整个EU差不多都是如此。有一个行刑
法庭。像我们法官,抓到犯罪人,我们用57条决定他的行为责任,如果是数罪并罚,有50
条跟51条。但50条跟51条是决定上限?决定下限?还是决定中间?我们法律根本没有任何
的规矩。
所以如果决定了一个刑期、一个刑种,应该由另一个专家接收所有的资讯,理解受刑人的
过往,理解到受刑人目前承受处罚的能力,以及能将处罚转化成自身能量的能力有。我们
需要给受刑人多少资源,规划多少阶段的处遇,这部分应由专家来做,这就叫做行刑法庭
。
行刑法庭通常由法官来做,每个法官待三年,法官并不需要有渊博的知识,只需要有宽容
的心能够接收各方面的意见。由法官整合出一套规划,然后再交由所有执行人员,比方说
精神上有问题的就交给心口司,如果是就劳上有问题的就交给劳动部,再发放到地方机构
;再由地方机构把NGO全部整合起来,意大利在2000年左右开始做这件事,他们现在已经
关闭所有精神病院,精神病患不会被关在病院里面。
这种在世界上已经实行好几年的事情,台湾还是一大堆人只想把人关起来,也不去想该如
何去处遇,也不去研究,只知道事情一发生的就骂这个骂那个,到最后其实整个历史就是
一场悲剧而已。
[0:05:26 - 0:21:07]
▼李丽芬委员回应:谢谢李教授,让我们从头了解说当初立法的本意,可是你要不要更具
体地跟我们讲一下现在的想法,再讲一下现在应该是要怎么做?
[0:21:10 - 0:21:46]
▼李茂生教授回应:只就少年来讲,监察院那个同行等制度先不去管,这可以看到说司法
院少家厅在这部分保守的态度。
关于少年法官应该做哪些事情,就牵涉到久任、资讯不足、训练不足等的问题。暂且都不
谈,我们把少年法官视为刚刚所讲的,是一个有宽容的心,可接受多元意见,适当的个案
管理者。小孩子到法院来的时候,透过少调官把所有的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做好
,然后找很多人进来看报告。我所建议的就是所谓的“圆桌”,结果后来被沈方维弄成是
“不要写裁定书”,当然他也是好意,但制度就扭曲了。
不写裁定书,主要是要把法官的精力节省下来去做个案的管理者,必须要写出一个
program,针对孩子在三年、五年内,到底在哪个阶段里需要哪些东西。当然,刚开始时
,因为从少调官来的资讯会非常充足,所以法官必须从就学、就医、就劳,这几个层面决
定要由哪个机构接收孩子?哪个资源要先进来?资源到位后应该由谁监督执行?这有两种方
法,一种是法官直接下去监督,但以现在的司法能量来讲,基本上不可能的,而且法官的
案件量繁重,顶多只能付出爱心、关心;但若要求法官监督,法官体力绝对负荷不来。
有人就想到说:是不是让少保官来做?如果要求少保官去掌控整个流程,会又没有权也没有
能。所以就台湾的现况,是希望法官可以去做个案管理者,但是执行面的监督,法官可能
做不到。那这样,是不是要再另外找人来做像是行刑法官?行刑法官并不是只关于少年,
在关于吸毒者、戒酒、精神疾病,也就是刑法第十九条的处理,都需要这类人的存在。
但,这牵扯到司法院人力分配上能不能分出行刑法官来。如果说,觉得行刑法官在其他单
位都非常需要,但在少年方面,由于少年人数并不太多,就不要弄一个行刑法庭出来而由
少年法庭来整合,某种程度上也有可能。
少年法官在裁定书都可以不写的情况下,应该把精力放到case management上。你必须在
各个阶层去区分是哪种少年,像日本就分成六种少年,有行为类型的分类、有人格的分类
。这都必须要再去商讨。这会有SOP,少年一进来就把他分类,分类好了之后,每一类下
都会有各自的SOP,根据SOP会有个别处遇的处遇书。处遇书会分很多阶段,每个阶段哪个
单位应该进来,像有些是地方政府劳动局要进来,有些是教育局要进来,关于精神卫生的
单位要进来,还有社福单位要进来。每一个阶段,每个种类可以弄成SOP。大家一起来做
研究,这类少年进到这个阶段时,他碰到问题的时候,可以用YES/NO、YES/NO、YES/NO的
方式,理解说:什么时候、什么资源要到位。少年法官要在少年保护官的协助下,盯着整
个program进行。
用这种方式来做,不要再区分这个少年应该给矫正署,那个少年应该给卫福部,本来就应
以少年为中心,而不是把少年分给谁。以少年为中心,什么单位要把资源融进来。如果这
个观念能够改变,所有都会水到渠成。
我只强调一件事,唯有把少年当作是一个unit、一个主体,他需要什么东西,大家分工合
作,提供可能的资源。若不以少年为中心来做,到最后松山卢老师事件、南投事件绝对会
发生的,也一定会继续发生。这已经讲了20年,好像都没有人想要去做。